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机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开区管委会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辖区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由经开区管委会储备,用于调节本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第三条 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粮实行管委会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规范运营的管理模式,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节约高效。
第五条 经济发展局是储备粮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储备粮计划,健全管理制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局按照常州市级政府储备粮计划和补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综合管理费等,按规定承担轮换价差,保障监督检查、质量检测等相关经费。
第七条 经济发展局与财政局负责协调对接农发行常州市支行,农发行常州市支行按照库贷挂钩、专款专户专用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资金(含信用贷款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实行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开展信贷监管。
第八条 管委会储备粮储备企业,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专门从事储备粮等粮食的运作,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相关财政补贴。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储备粮规模和总量按照常州市级下达的储备要求,并结合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施。
储备粮的规模和总量计划,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拟定,报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粮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等要求。
第十三条 经管委会批准,根据实际调整储备粮计划。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储备粮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应当在常州市区域内储存。确需在常州市外粮食生产基地储存的,应当经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储备粮储备企业应当符合保证储备粮储存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并加强信息化监管。
第十六条 储备粮储备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辅助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
(二)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三)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绿色生态储粮技术。
(四)完善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向相关粮食行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储备粮储备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包储备粮计划任务;
(二)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储备粮;
(三)虚报、瞒报储备粮储备数量,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者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粮油价差、财政补贴,或者挤占、挪用、骗取储备粮贷款;
(五)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债务清偿、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指定用途;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八条 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储备粮安全,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先进先出的原则,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状况的粮食。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采用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保证粮食品质的前提下,经济发展局可以会同财政局在年度轮换计划中适当调整轮换期限。
第二十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库点)、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储备企业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轮换计划拟定具体方案,分阶段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报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确认。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需及时将储备粮轮换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规定时点的最低实物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根据省、市及管委会宏观调控要求,可以调整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
第二十四条 轮换入库的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本年度内生产的新粮或当年加工的成品粮油,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的收储和轮换,原则上应通过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或委托收购、竞价轮出方式进行,委托收购的结算价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认定。
在本地合格粮源紧缺或因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定向购销主体,确保储备粮计划轮换按时保质完成。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开区管委会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管委会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未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具体动用方案,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储备粮储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储备粮涉及贷款的,同时抄送农发行常州市分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要求执行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 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时补足动用的储备粮。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综合管理费等,由储备粮储备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经济发展局审核确认后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轮换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储备粮储备企业提出,经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承担。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经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上缴区财政。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储存损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承担。
储备粮在规定储期内发生的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定额损耗或因储备企业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储备粮(原粮、成品粮)补贴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级标准执行。
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变化,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储备粮补贴费用按照按季预拨和年度清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拨补。季度预拨金额由经济发展局统筹测算,年初向财政局提出资金预拨计划,并按季度向财政局提出预拨申请,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年度清算金额由经济发展局对储备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结合季度预拨情况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清算建议,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三十四条 动用储备粮的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应当根据粮食信息预警系统和价格监测系统反映的粮油市场市级价格和调控需要,由储备粮储备企业提出,经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储备粮损失,或储备粮储备企业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造成的储备粮轮换亏损,由储备粮储备企业提出,经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承担。因储备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经济发展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储备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频次、比例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经济发展局应当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行粮情在线监控、动态远程监管,并与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贷款部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经济发展局应加强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必要时,财政局会同经济发展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贷款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补贴费用、贷款资金(含信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以及储备粮补贴费用、贷款资金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贷款部分)等单位对储备粮库存情况等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储备粮储备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贷款部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粮储备企业在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储备粮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应当建立储备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储备粮储备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储备粮储备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经济发展局等部门举报。
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的,由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细则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常州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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