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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偏远私营诊所
发布日期:2022-10-14    来源: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药械日常检查中抽查到某中医诊所,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其销售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已经过期。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登记,保存了对应证据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等相关材料准备移送综合执法局处理。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药柜上发现有11盒缬克牌缬沙坦胶囊(40mgx14粒),有效期至2022年8月23日;5盒问医堂牌复方黄连素片(14片x2板/盒),有效期至2022年2月;3盒金典牌关节止痛贴(6贴裝),有效期至2022年4月1日;8盒金典牌跌打扭伤贴,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4盒金典牌骨质增生贴(6贴装),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7盒邦韦林欣牌银杏叶片(24片/盒),有效期至2022年08月;1盒金典牌颈肩腰腿痛贴(6贴装),有效期至2022年8月;1盒玺福康牌一清片(12片x3板),有效期至2021年04月。经过核查,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已经全部过期。当事人表示上述药械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购,能够提供相关票据。其承认药品已经过期的事实,但表示药品是自己吃的,药膏是低价出售给顾客的,过期的膏药仍有一定的效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贯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常识,药品摆放在销售区域的货架上明显为销售行为,其销售劣药和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进货查验台账,并对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及台账资料拍照留证。某中医诊所的行为涉嫌使用、销售劣药和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过期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药店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药物的保质期限进行查看,保证出售的药物在有效期内,对临期药物做明显的区分标志,并在出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该药物的有效期限。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物时,要仔细查看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保存好相关物品、销售票据,可立即拨打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服用或注射了过期药品也应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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