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食品相关投诉,主要反映部分超市存在销售过期散装红豆、玉米粒等问题。接到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检查人员对涉诉超市开展检查。
检查人员在其中一家超市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所贴散装食品容器上的信息及其对应的食品标签确实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过现场询问超市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超市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将合格证张贴在容器上,合格证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但在销售过程中,容器内的食品已更换过多个批次,张贴的合格证却未及时更换。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根据合格证上的信息认为该食品已过期。检查人员调取了该食品的进货销售与库存记录,超市负责人也提供了最新批次的合格证,显示未超过保质期。我局依据检查的情况对超市依法进行了处理。对于消费纠纷,在检查人员的调解下,被投诉超市向消费者作出了合理解释,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由于合格证上一般都会标注上述信息,经营者直接把合格证张贴到容器上也是可以的,但每一批次均需要更换对应的合格证。同时,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不得混放于同一容器中。后续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在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散装食品区,同时也会将这一项目列入常规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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