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横林分局收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宋女士称在某零食店购买了一包网红手剥笋,回家打开包装撕开笋衣后发现里面竟然有白白的虫子,瞬间觉得有点恶心。宋女士拿着商品回到了购买的超市,谁知超市方表示笋里有笋虫很正常,最多能给宋女士退换,宋女士不同意,遂按照商品包装找到了生产厂家,结果厂家给出的处理意见也是退换。宋女士觉得不合理,便进行投诉,希望获得赔偿。
接到该投诉后,横林分局高度重视,对被投诉人经营的零食店及有关网红食品进行检查。经查,据手剥笋包装显示,手剥笋均采自原生态竹林,加工时保留了外部的笋衣,有部分外观完好内部有虫子的鲜笋无法全部发现清除。生产厂家在产品包装对此做了提示说明,并承诺发现虫子可退换。被投诉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合格。被投诉人也提供了该虫可被食用的真实案例。尽管被投诉人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经沟通,被投诉人愿意进行一定的补偿,并与宋女士进行解释,宋女士表示理解,接受该处理方案。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混有异物应是指食品中混有与食品属性不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物质。对于异物的判定,应结合食品本身属性、加工工艺流程等因素综合判断。笋虫作为危害竹子生长的害虫,虽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对人体有害,但还是有多数消费者不能接受,作为商家,不应在消费者反映时简单粗暴地回复消费者不存在问题,而应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履行好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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