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生鲜灯”,即通过某种偏向食物的特殊颜色的灯光照射食物,仿佛给食物打开了美颜滤镜,使得肉类、海产品或者蔬菜看着格外新鲜,消费者买回家后再看却发现食物并不“养眼”。这种照明给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带来一定误导。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11月初,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横林分局通过监管群向全镇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发出提醒告知书,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要求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11月中下旬,对辖区经营主体“生鲜灯”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分局执法人员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肉菜店等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肉类、蔬菜、海鲜等区域的照明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普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告知销售者自2023年12月1日新法实施后,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拒不改正者,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督促指导销售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拆除不规范的照明设备,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本色”。
下一步,分局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广大经营者“诚信为本”,自觉使用非误导性的营销手段,帮助消费者直观地感知商品性状,提升商品质量从而提高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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