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常州经济开发区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生产企业: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采用随机抽样法在该垛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数量为2张,分别为初检复验样1张和备样1张,其中初检样板为500mm*500mm样板2块,复验样板为500mm*500mm样板4块。检验样品按出厂价或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先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需启动备用样品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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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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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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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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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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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释放量
(气候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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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0-2017
(气候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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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80-2017
(气候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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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1)单项判定
任一个检验项目初检样品不合格时,进行双倍复验,当两个复验样品结果均合格时,判定该项目为合格;反之,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2)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 本次抽查的实木复合地板产品无不可复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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