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科技金融局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信用要求及业务管理。
一、强化信用经营意识,依法从事预付卡业务
辖区内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信用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信用检查。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履行支付机构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支付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信用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预付卡业务发展
科技金融局加强对辖区内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支付机构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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