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遥观镇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遥观镇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基本建设项目领域相关政策要求,加强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常州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经办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常经协调办〔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遥观镇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
1、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国有、集体控股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
包括房屋工程、水电工程、装潢工程、绿化工程、桥梁道路工程、路灯亮化工程、交通设施、管道工程、水利工程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请立项
1、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将下半年度和下年度计划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30万元及以上)报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在审核的基础上将预算超50万元的项目提交镇党委会审议决定。
2、对于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如确需急事急办,必须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条线分管领导将项目概况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商定。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开展交易活动。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审定
通过立项的项目,由所实施的部门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纸报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审定。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和各项费用标准、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等,“三重一大”项目报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核项目概算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讨论通过后在批准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委托设计单位严格按概算控制书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连同工程概算送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入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
(四)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的签订
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施工400万,货物200万,勘察、设计、监理1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通过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2、30万元(含)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下的项目、30万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须通过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明确招标方式后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不得直接发包。
4、其它: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属于进交站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采用公开交易方式发包的,招标信息需发布在经开区管委会网站上,同时主动向镇纪委书面报告发包情况。
5、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实质性差异。施工合同必须按照规范合同文本签订,要明确结算方式(采用总包干形式的,需明确工程量清单内容)、工期、安全责任和付款方式,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由镇纪委进行全过程廉政监督。
三、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禁止违法转包、层层发包、无证和越级施工。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做好项目参与各方的沟通、协调工作。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量实行现场签证,涉及隐蔽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负责人会签。较大的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和审计事务所实施监理和跟踪审计。关注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过于专业的问题及时咨询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
(三)较大的工程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四、工程变更
(一)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变更数额2万元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如实填报《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单》,特别是涉及隐蔽工程的变更,应由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现场测量与验收,保留体现变更内容、数量的影像资料存档,并签署相应意见并提交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分别抄送建设单位、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涉及重大变更如单项50万元或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及预算,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重新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严格控制变更,建设单位组织邀请项目分管领导、以及相关技术专家召开变更方案论证会,论证通过后,提交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商审批,工程变更额度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三)对需要紧急抢险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向项目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先进行抢险处理,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不予拨付资金。除应急抢险工程,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五、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
工程竣工后30天内,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以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按国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2、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3、工程质量、设计变更及主要设备报有关部门评定。
4、环保、消防、安全和卫生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编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工程质量评审报告,然后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验收成员单位,一般由项目管理、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初验,明确实际开、竣工日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经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表》,各方签字确认后,分别提交建设单位、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并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决算审计
1、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完成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及时办理结算审计报批,并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工程决算书报建设单位和分管领导签署审计意见后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送审时各类资料必须齐全,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不得脱离审计监管随意撤回或发生较大额度变增,如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变增则需由施工单位提交详细变增内容并加以情况说明,交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无误后对该变增部分另行逐级办理审计报批手续。
3、结算审计由多方联合进行,现场勘查阶段主要由建设、施工、建设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参与;答疑汇审阶段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分管领导、建设单位、建设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监理、跟踪审计等参与。
4、严格控制工程决算,工程决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以上的工程,审计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六、项目财务管理
1、建设项目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经济管理责任制,强化合同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各项审批制度(详见附件),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
2、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等相关结算依据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工程款结算流程为施工单位到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领取项目用款审批表,并按照合同约定填写用款审批表,提交建设单位确认、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镇党委、政府会商通过并签字确认后交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后付款。
七、资料归档
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工程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归档;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整理后归档。
八、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规定,放任、纵容、隐瞒违法违规建设,造成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和资金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将依党纪政纪给予其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年终考核时每一项扣减单位负责人当年报酬5%,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负责镇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所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九、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原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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