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经开区消费者协会遥观分会接到12315热线来电反映,市民王女士称其在常州经开区遥观镇某高端家电花费21000元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用于房屋装修,她表示当时指定购买的是140型号,但收到货安装好后经自己检查却发现是120型号,在与商家沟通之后,商家却对这件事予以否认,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常州经开区消协寻求帮助,希望能够重新更换、安装当时自己指定的140型号中央空调。
接诉后,常州经开区消协遥观分会第一时间联系了消费者和家电负责人了解有关空调型号的相关情况。随后组织双方到店进行现场核查。经过现场仔细检查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标明了具体型号,即为所谓的“120”型号,商家是正常履行合同,因此消费者无需担心商家是“偷梁换柱”。
那么所谓的140型号、120型号究竟是什么呢?在进一步听取商家说明后,消协工作人员现场分析了二者空调型号的差别,经查证后,指出所谓的140、120型号,其实是空调的功率标识,140是制冷能效比SEER,是制冷量与制冷功率的比值,只考虑了夏季制冷的因素,应用于老款空调。而所谓的120型号则是APF,中文名称为全年能源消耗效率。它是变频空调能效标准引入的评价指标,应用于变频空调标准GB21455-2013,该标准在2020年已重新修订为GB21455-2019,这一指标既考虑了空调的制冷能力又包含制热因素,而不像以前的标准考核变频空调的能效指标仅考核制冷季节内空调的能耗,因此对空调性能的评估将会更加全面,所以数字的差异并不是型号上的差别,不代表商家“偷梁换柱”,只是由于展示机型号仍遵循旧版本国标,未将SEER更新为APF。在向商家核实后,证明该款型号是新款产品,能效比更高,能耗也更低。同时,消协也对商家当时沟通时由于业务员不了解专业知识而产生的误会提出了批评,商家当即表示接受并对王女士再次道歉,王女士对协调结果也表示满意,同时也表示,自己也需要在购买时了解更多知识,才能避免此类乌龙事件的再次发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以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回顾本案例,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定制商品与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如是刻意提供不符合协议约定质量的定制家具,则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常州经开区消费者协会遥观分会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购买中央空调类商品时,务必在合同签订、交易付款、收验货物三个环节做好把关,以免遭遇货不对板时维权困难。事前,要针对购买的产品先行了解相关规范以及参数含义,尽自己做能去做一个“数据党”,再根据自身需求货比三家,谨慎选择属意商家进行合同签订,并明确约定产品相关的各种信息与细节,包括品牌、匹数、能耗(新国标/旧国标)甚至压缩机品牌、膨胀阀是否电子,散热管排数等。事后。妥善保管好合同和收款票据,并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收到的空调等产品进行仔细查验,并及时拨打400品牌售后热线,核查相关产品是否为自己指定型号,防止商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如遭遇不法商家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及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消委会组织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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