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是大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不断提升民生计量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量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2〕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 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质监量发〔201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 代化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用检结合、服务社会”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营造诚信氛围,全面提升计量惠民内涵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 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申报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创建的县(市、区)(以下简称“申报地区”)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 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与评价规范从政府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类负责、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评价指标。
第三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主体。
第七条 申报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创建的,应当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并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省市场监管局于次年2月底前确定申报地区名单。
第八条 申报地区应对照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提高计量工作水平。创建工作时间(以下简称“创建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2年,创建开始时间从申报地区申报创建之日起算。
第四章 评价与命名
第九条 省级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评价程序包括提出评价申请、省级层面确认评价。
第十条 提出评价申请。申报地区创建期满的,可在自查评价达标的基础上,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评价的文件;
(二)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
(三)县(市、区)自查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层面确认评价。省市场监管局接到申报地区评价申请后,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并于1 个月内组织完成确认评价工作:
(一)资料核查。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对申报地区台账、资料开展审核。
(二)现场评价。通过明查、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申报地区进行现场评价。
(三)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确认评价的申报地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命名授牌。对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申报地区,经省市场监管局审议批准后,予以命名授牌。命名授牌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进行,命名名称为“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
第十三条 申报地区获得命名的,省市场监管局给予适当奖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可参照省市场监管局做法,在安排计量工作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地区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提升工作后再次申请评价。
第十五条 连续两次或3年内未通过确认评价的申报地区,终止本次创建,1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视情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申报地区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或委托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约谈相关地区政府,核实情况。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未及时组织协调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计量行为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计量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影响恶劣计量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被撤销命名的申报地区,3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严守工 作纪律,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申报地区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设区市及以上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的创建申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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