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经行复第28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9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2024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有处理投诉举报的职权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市委编办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19】9号)文件规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置工作。
遂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2024年9月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常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原文内容是:本人于2024年9月3日在经营者经营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经营者在商品售卖主页宣传该产品属于“擦手纸”,到货后涉案产品外包装显示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0808”,经查询发现该“GB/T20808”范围不适用于“擦手纸”,故经营者宣传该涉案产品属于“擦手纸”无法律依据,经营者涉嫌夸大性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依法查处追究经营者作为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并请求奖励和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
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公司常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网页销售页面,有“悬挂式抽纸底部抽取式平板卫生纸家用擦手纸厕所挂式抽纸”字样,配图为“悬挂式面巾纸”商品图片。现场检查该商品,该商品执行标准为GB/T20808。经查询,GB/T20808标准名称是《纸巾纸(含湿巾)》,商品名称标称为纸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香巾等字样的,应当执行该标准。商品名称标称擦手纸的,则不需要执行该标准,只需要执行要求较低的GB/T 24455-2022《擦手纸》即可。另外,面巾纸的生产车间必须按一次性卫生用品标准进行消毒和隔离生产,而卫生纸和擦手纸则没有特殊要求。使用的区别为,面巾纸可以擦手,但擦手纸不能用于擦嘴擦脸。因产品的执行标准实际高于经营者宣称的擦手纸,用途覆盖了擦手纸用途,故未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
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我局工作人员前往常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产品GB/T20808纸巾纸的标准高于擦手纸的标准,因此宣传该产品擦手纸,不属于夸大性能的虚假宣传,因此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已于10月8日短信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的是举报流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已区分投诉与举报,投诉是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对应行政执法程序,办法同时明确了各自的处理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运营管理的全国12315平台,为群众发起投诉举报提供了网络渠道,该平台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在12315平台首页明确将投诉与举报分开,并作出了清晰的说明,举报人在填写举报信息时必须阅读并同意《举报须知》。在《举报须知》第五条明确指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并同意《举报须知》后,应当能理解《举报须知》中所诉内容,并按照平台的规则进行举报。本案中,申请人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的“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指的“举报人”而非“投诉人”,申请人也从未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过投诉,被申请人无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及义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核查处置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当,适用依据准确,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某于2024年9月3日在被举报公司常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抖音”平台电商店铺购买了“悬挂式抽纸底部抽取式平板卫生纸家用擦手纸厕所挂式抽纸”一包。申请人认为所购买产品网页宣传为“擦手纸”,不适用其在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20808,属于夸大性虚假宣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申请人遂于2024年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的“我要举报”模块对常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举报,请求被申人依法追究被举报公司法律责任并给予申请人奖励。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
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公司常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公司网页的案涉商品销售页面有“悬挂式抽纸底部抽取式平板卫生纸家用擦手纸厕所挂式抽纸”字样,配图为产品图片。现场检查案涉商品,该商品外包装上有“悬挂式面巾纸”字样,产品名称为“沐木柔壁挂式面巾纸”,产品执行标准确为GB/T20808。经查询,GB/T20808标准名称是《纸巾纸(含湿巾)》,商品名称标称为纸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香巾等字样的,应当执行该标准。商品名称标称擦手纸的,则需要执行标准GB/T 24455-2022《擦手纸》。被申请人认为标准GB/T20808《纸巾纸(含湿巾)》执行标准实际高于标准GB/T 24455-2022《擦手纸》,故被举报公司不存在夸大性虚假宣传,未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办结该举报单,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亦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举报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举报的职责和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提交的举报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受理该举报。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立案期限,2024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办结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其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及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商品照片均显示案涉商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为“沐木柔壁挂式面巾纸”,执行标准为GB/T20808《纸巾纸(含湿巾)》,经查询,GB/T20808标准名称是《纸巾纸(含湿巾)》,商品名称标称为纸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香巾等字样的,应当执行该标准,所以案涉商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无误。申请人在举报单中称被举报公司涉嫌夸大性虚假宣传,本机关认为被举报公司网上销售页面“悬挂式抽纸底部抽取式平板卫生纸家用擦手纸厕所挂式抽纸”字样属于广告,其中“擦手纸”是对产品的性能、功能的表述,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没有实质影响,被举报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已区分投诉与举报,在全国12315平台首页明确将投诉与举报分开,并作出了清晰的说明,举报人在填写举报信息时必须阅读并同意《举报须知》。在《举报须知》第五条明确指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在阅读并同意《举报须知》后,应当能理解《举报须知》中所诉内容,并按照平台的规则进行举报。本案中,申请人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的“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举报,该模块中不包含有受理投诉的程序设置,被申请人无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及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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