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经行复第2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决定予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实质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新房并未落实到位,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敷衍了事,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2.被申请人答复的处理结果属实难以令人信服,若不是被申请人故意包庇开发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是为应付工作未对问题进行任何调查,直接走流程、走形式以结案处理。综上所述,以上行为是对申请人利益造成实际性的损害,而被申请人的拒绝监管、拒绝履职,更是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联合潞城街道办事处及经开区资规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已充分履行职责。《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20〕23号)中明确,答复人在本案中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经开区实际,拟定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实施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制定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六)在经开区范围内,(答复人)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批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法以经开区管委会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八)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负责相关行政执法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专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中明确:“(六)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上述规定,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后联合潞城街道办事处和经开区资规部门工作人员就申请人《履职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联合检查,已充分履行职责。
二、答复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一)案涉某某公司的某某项目工程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规改建、违建等问题。2024年8月16日,答复人联合经开区资规部门和潞城街道办事处现场检查后发现:1.项目工程目前整体尚未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于2021年11月29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412202100217号),于2022年1月14日取得一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20405202201140201,此施工许可证因施工许可变更于2023年9月24日重新申领,新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20405202309200101);3.案涉项目于2022年5月13日取得了二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20405202205130101);4.案涉项目于2024年6月26日取得了三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20405202406260201);5.某某公司曾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因项目销售需要,暂将26#商业作为临时售楼处使用,设置营销场所及临时样板间。现设售楼处及临时样板间项目交付之前我司将予以拆除”。该项目房屋实际交付为毛坯户型,交付样板房经核实户型结构与规划图纸一致,项目工程现场亦未发现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违法行为。(二)项目现场样板房有明确的参观告知,该样板房亦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公布<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常协调办〔2020〕13号)中规定:“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售楼处、临时样板房、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性出入口等。5.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的建筑内部装修、夜景工程等”。本案中,某某公司在现场布置了98 m²创意样板房一间、交付样板房一间,117 m²创意样板房一间、交付样板房一间;创意样板房位于26#(施工编号)商业用房内,交付样板房位于15#(施工编号)住宅甲单元四楼,创意样板房入口处设置了参观须知,参观须知中明确“仅为销售展示之用,并非实际交付标准”;某某公司曾向常州经开区住建局作出《情况说明》,承诺在项目交付之前将26#商业中的临时样板间予以拆除。综合本案证据和检查情况,项目现场样板房符合上述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职责,作出的《履职答复书》程序合法。2024年8月1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后,于2024年9月3日作出《履职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充分履行职责,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2、常经办发文、司法厅复函等;3、调查询问笔路、现场笔录、照片、情况说明、协调办文件等资料;4、履职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信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花园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上述《履职申请书》。2024年8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工作人员针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有关情况拍照并调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工作人员一同参与调查,并作为见证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办事处现场笔录》上签字。案涉某某花园项目系常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经调查该项目房屋实际交付为毛坯户型,工程现场尚未竣工验收,已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陆续取得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某某公司曾先后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项目销售需要,暂将26#商业作为临时售楼处使用,设置营销场所及临时样板间。现设售楼处及临时样板间项目交付之前我司将予以拆除。”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作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履职答复书》,该答复书主体内容为“1.你反映的某某花园建设单位常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你丈夫谢某某作为申请人已向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投诉,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如违法行为成立后续会移交我局立案查处。2.你反映的某某花园建设单位常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逃避资金监管及商品房预售信息不规范、未按图纸施工等问题,你丈夫谢某某已向经开区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反映,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如违法行为成立后续会移交我局立案查处。3.你反映的某某花园建设单位常州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改建、违建等问题,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工作人员、潞城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已下放至街道)现场实地查看,售楼处、创意样板房位于项目工程26#(施工编号)商业用房内,其中售楼处、98㎡创意样板房在一楼,117㎡创意样板房在二楼,均为建设单位在商业用房内装修而成,仅为销售展示之用;交付样板房位于项目工程15#(施工编号)住宅甲单元四楼,401室为117m²,402室为98m²,该处交付样板房实际为小区毛坯房,让购房者参观查看实际交付的户型结构,经规划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交付样板房户型结构与规划图纸一致。整个项目工程现场未发现有违规改建、更改规划的违法行为。整个项目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你申请的此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履职答复书》的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以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20〕23号)第三条第(一)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以经开区管委会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对辖区内涉嫌违违规改建、违建等问题具有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相关职能。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书》的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所邮寄的《履职申请书》,于2024年8月16日协同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工作人员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9月3日作出《履职答复书》且于同日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被申请人所作《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某某花苑项目存在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涉嫌逃避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信息不规范等问题,因被申请人并非该投诉所涉业务主管部门,其依据自身职能所作答复内容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某花苑项目涉嫌违规改建、违建等问题,被申请人联合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办事处对现场进行查勘,经调查核实案涉建筑均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涉嫌违规改建、未按图纸施工等违法行为,售楼处样板间属于仅做销售展示之用的临时样板间,亦未违反相关城乡规划,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案涉《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日所作案涉《履职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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