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 行政复议机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司法局。
2. 咨询电话:0519-89863134/89863135。
3. 咨询地址:经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常州市潞城街道东城路56号)
4. 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途径:当面递交(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或者邮寄等方式。
5. 邮寄地址:常州市潞城街道东城路56号(经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207室)。
6. 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要求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涉及第三人的,每有一个,增加一份)。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日期等(具体格式文本见后文)。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未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声明。
8.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复议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一)普通程序。
1.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简易程序。
1.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
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5.声明材料(未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书面声明);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2. 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
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5.声明材料(未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书面声明);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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