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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1038-2/2024-00522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批复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发审〔2024〕147号 发布机构:数据局(投资建设审批科)
产生日期:2024-06-26 发布日期:2024-06-26
内容概述:关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的公告
关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的公告
常经发审〔202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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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东方前杨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技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

常经发审〔2024〕147号

2024年6月26日

常经发审〔2024〕147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东方前杨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技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批复

常州东方前杨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的常州东方前杨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技改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事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该项目设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常州东方前杨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遥观镇北部,东邻二贤河,北靠东风河、新横崔路。设计规模为1万m3/d,尾水排放量1万m3/d,在尾水消毒池后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尾水排入东侧二贤河。

根据《常州东方前杨污水综合处理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结论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意见,在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该排污口在二贤河(120°5'39.2208"E,31°42'51.7104"N)设置具有环境可行性。

该排污口为改建,分类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排放量1万m3/d,其中40%尾水进入生态缓冲区处理后排入二贤河,60%尾水直接排入二贤河。

二、该排污口执行的排放标准: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标准(总磷≤0.3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COD≤50mg/L,氨氮≤4(6)mg/L、总氮≤12(15)mg/L);pH、BOD5、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苯胺类、总砷、总镉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表3、表4标准(pH值6~9,BOD5≤10mg/L,悬浮物≤1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mg/L,动植物油≤1mg/L、石油类≤1mg/L、苯胺类≤0.5mg/L、总砷≤0.1mg/L、总镉≤0.01mg/L);硫化物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标准(硫化物≤0.5mg/L);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标准(总锑≤0.08mg/L);总锌、总铜、总镍、总铬、六价铬、氟化物、总氰化物、总银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总锌≤1.0mg/L、总铜≤0.3mg/L、总镍≤0.1mg/L、总铬≤0.5mg/L、六价铬≤0.1mg/L、氟化物≤10mg/L、总氰化物≤0.2mg/L、总银≤0.1mg/L)。

三、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8〕14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21〕49号)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明渠段或采样井,竖立排污口标志牌,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安装在线计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态缓冲区进水安装在线流量计,确保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四、你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厂管理维护,严格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防范出现事故排放,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统一调度。

五、建立和完善污水事故排放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在事故应急情况下,对水功能区水质不产生影响。

六、该排污口正式投运前,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排污口正式投运后,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按规定开展污水水质水量监测,定期报送排污口统计有关数据信息。

七、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如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建设的,应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抄送: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工作局。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26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4年6月26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6876211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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