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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24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成人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411038-2/2024-0075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4-09-13 发布日期:2024-09-13
内容概述:2024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成人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成人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成人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确保同一批号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个最小包装单位且不少于3箱。从每箱中抽取5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共计15个,其中12包作为检验样品,3包用于备用样品。

在实体店抽样时,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为15包,其中12包作为检验样品,3包用于备用样品。

每包不足10片的,按150片换算成相应的最小包装单位。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应分别签封。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密封好,并加封条,封条要有抽样人员和被检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带回,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受检企业,抽样过程需拍照或录像留证,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3. 检验依据

表1成人纸尿裤(GB/T 28004.2-202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GB 15979-2002中附录B

2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3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4

致病性化脓菌

绿脓杆菌

GB 15979-2002

5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979-2002

6

溶血性链球菌

GB 15979-2002

7

pH

GB/T 28004.2-2021

GB/T 28004.2-2021中附录B

8

渗透性能

吸收速度

第一次吸收速度

GB/T 28004.2-2021

GB/T 28004.2-2021中附录A

第二次吸收速度

9

回渗量

GB/T 28004.2-2021

10

渗漏量

GB/T 28004.2-2021


备注: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 依据标准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8004.2-2021《纸尿裤 第2部分:成人纸尿裤》。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 判定原则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不进行复检的情况: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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