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涂料、胶粘剂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生产单位的情况下,在生产单位存放合格商品的场所(车间或仓库等)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每家企业应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一种产品。
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时,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个独立包装,若每个独立包装少于500g,则抽取几份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500g。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
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抽取不低于1kg/桶的样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kg。
固化剂、稀释剂按配比适量抽取。
抽样人员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抽样过程需拍照或录像留证,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加贴封条,封条要有抽样人员和被检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由承检机构带回。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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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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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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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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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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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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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81-2020
GB/T 38597-2020
GB 3337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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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985-2009
GB/T 2398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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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 33372-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a)依据产品标准和省局《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明确判定规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b)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项目不合格时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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