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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2024年11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 引 号:01411038-2/2024-009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数据局(投资建设审批科)
产生日期:2024-11-07 发布日期:2024-11-07
内容概述:关于2024年11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4年11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节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承诺文件

联系方式

1

江苏杉元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及中试线项目

遥观镇戴洛路666号宋剑湖科技产业园15号楼

江苏杉元科技有限公司

利用已租赁的宋剑湖科技产业园15号楼厂房并进行适应性装修,引进分析天平、高度计等进口设备7台(套),购置电动搅拌机、平板涂覆机等设备140台(套),项目建成后用于以下4个研发方向:石墨烯水性浆料(300t/a)、石墨烯功能粉体(1t/a)、石墨烯油性浆料(40t/a)、石墨烯分散体(0.1t/a)。本次申报的中试项目在现有项目所在-宋剑湖新材料产业园15号楼的全周期不超过5年。

 (1)废气

本项目中试线的投料废气、实验室投料废气和现有项目的投料粉尘经专用管道收集后通过水喷淋处理,实验室喷雾干燥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一起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现有NMP储罐和本项目新增NMP储罐的呼吸废气均由管道收集后通过本次新增的“碱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中试和实验挥发产生的酸性废气和有机废气经通风橱和引风机引至本次新增的“碱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余未捕捉的废气在空气中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中相关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的相关标准。本项目原料中有环氧树脂和聚氨酯树脂,参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的要求。

(2)废水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管网,进入武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尾水排入武南河;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本项目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相关标准;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关标准,2026年3月28日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40-2022)中相关标准。

(3)噪声

本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包装袋-粉体、未破损的NMP原料桶、废活性炭、废石英石、废RO膜、废树脂、废过滤器、油性浆料废液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单位收集处理;包装桶/袋-分散剂、破损的NMP包装桶、水性浆料清洗废液、实验室清洗废液、实验室废料、喷淋塔废液、废活性炭、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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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6876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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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吉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PVC地板生产项目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遥观镇新南村宣家村318号

常州市百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利用自有厂房,并对厂房做适应性装修改造,新购置挤出线、开槽线、UV线、变压器(1600KV)等设备97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建成PVC地板70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

废气:本项目1台配料机、5台混料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1#)排放;剩余1台配料机、5台混料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合并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1#)排放;5条挤出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9)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2#)排放;剩余5条挤出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10)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3#)排放;UV滚涂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11)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4#)排放;冷压、包覆工段产生的废气以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12)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5#)排放;油漆倒角、贴膜工段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TA013)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6#)排放;每条开槽线产生的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各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TA003-TA006)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7#)排放;危废仓库产生的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TA014)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粉碎机、磨粉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各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TA007-TA008)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8#)排放。

废水:生活污水经区域污水管网接管至常州东方横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尾水排入三山港。

噪声:经过厂房隔声、减振和户外几何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不会扰民。

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经粉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会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废包装袋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漆渣、废包装桶、废导热油、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处置,控制率达到100%,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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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68762115


1、公示期为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3日。

2、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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