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常州经开区“厂中厂”、“铸造企业”、“小家具行业涉爆粉尘”等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防范重点监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经开区重点监管行业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厂中厂”、发包、出租相关案例
01案例一:
2023年07月 07日,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能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3年7月3日将风管及预热箱焊接业务发包给了武进区某金属材料加工部,经调查发现该发包业务目前尚未盈利,武进区某金属材料加工部共有1人且该加工部从业人员未持有电焊与热切割上岗作业证。风管及预热箱焊接业务核心工艺为焊接,武进区某金属材料加工部不具备承包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案例二:
2023年0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常州某工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油漆暂存库现场正在安装风机(安装单位为常州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该单位提供了与安装单位的仓库风机联动控制的安装合同及整个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该单位未落实对常州某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告知发包项目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落实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未落实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等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案例三:
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设备制造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现场共计6人未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即上岗作业,1人从事高处作业(作业设备高度超过2.6米)未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证即上岗作业。该单位厂区内存在7家租户,该单位提供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但该单位未落实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落实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未落实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等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及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铸造行业相关案例
04案例四:
2022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水暖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铸造车间北侧冶炼炉地坑、南侧电炉下方空间,2处空间进出口狭小、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属于有限空间,人员进入进行维修作业时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但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上述2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生产现场使用到胶粘剂,该单位提供的胶粘剂MSDS上显示闪点为小于0摄氏度,但该单位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4.3条的要求在生产二部水管车间存放该胶粘剂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单位铸造车间在用2台冶炼炉、1台保温炉保温炉水冷原件检测设施显示异常,未实现流量差报警功能,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款的要求。
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6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小家具行业”、木质粉尘相关案例
05案例五:
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常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木工车间主要原材料为中密度板,使用电子锯、排钻等设备进行加工时每天会产生100至150千克左右的木粉尘,属于木质粉尘涉爆企业。该单位虽然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将生产现场木粉尘及时清理,致使生产车间木粉尘堆积严重。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第一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0条“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规定,该单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将生产现场木粉尘及时清理的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6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6案例六:
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某木门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木工车间有1台单机布袋除尘器在用,该台单机布袋除尘器电机防护等级为IP44,不符合《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8条中对木工车间电器设备防护等级要求;同时,一楼木工车间有1台在用打孔打磨机,该设备皮带传动部位和打磨圆盘砂轮距离地面约70cm,位于人员手部操作范围内,但未安装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中对生产设备防护装置的安装要求;该单位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外有1套干式除尘系统在用,经现场测试,该套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未联通电源,无法运行,处于无效状态。该单位未对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单位虽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现场一楼雕刻机、推台锯、立铣机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单位车间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产生的木质粉尘,与喷漆间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共用一套除尘管道,收集于木制品打磨车间外的干式除尘系统内,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互联互通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单位二楼木制品打磨车间内的1套除尘系统用于产品收集打磨后的可燃性粉尘,但该套除尘系统使用干式沉降室除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沉降室除尘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7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7案例七:
2024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对武进区横林某办公家具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木工车间有3台打孔机配套1套干式中央木粉除尘系统,但该套除尘系统运行期间,未有风压差监测数据记录,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中对除尘器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的安装要求。该单位虽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现场现场打孔机处、除尘器控制柜下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该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7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8案例八:
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常州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木工车间东北角电子锯配套的干式除尘器上部设有9个布袋,用于捕捉木粉尘并排气,下部设有容积约8m³的铁箱,用于收集木粉尘,铁箱的西侧面偏上方装有一台功率7.5kw的风机,用于提供风力,风机上装有5根吸尘软管,用于吸取电子锯产生的木粉尘,该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但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未及时清扫,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十项的规定,上述隐患均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静电喷涂行业相关案例
09案例九:
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武进区横林某电器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塑车间一楼二楼三楼共设有4条在用静电喷涂线,配套设有9个自动喷粉室。上述自动喷粉室内均未设置火焰探测及联锁灭火设施,大旋风粉末回收装置与喷粉室之间未设置与火焰探测联锁的切断装置,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中相关要求;喷粉室内、工件过道内和除尘器附近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第一项第十条“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规定,属于重大隐患。
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7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案例十:
2024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武进区横山桥某灯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单位车间内有2台喷粉线,塑粉车间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该单位喷粉线喷台内部积尘严重,塑粉车间内设置有办公室,西侧喷粉线采用正压吹送的重力沉降室除尘的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十款规定,该单位以上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塑粉车间内一台环保设备,使用皮带轮传动,但未见防护罩。不符合GB 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中6.1.6条的规定。
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6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金属粉尘相关案例
11案例十一:
2024年0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常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压铸车间有3台在用的压铸机未按照《压铸单元安全技术要求(GB20906-2007)》第5.2.3条的要求在防护门处安装机械限位开关,1套铝制品抛丸机的铝粉尘除尘器未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6(b)条的要求安装锁气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
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案例十二: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金属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打磨车间内设有一台湿式打磨机,用于打磨铝件、去除毛刺,该湿式打磨机未设置液位及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10条的规定;新厂区抛丸车间内设有 3台抛丸机,配套设有3台干式除尘器,用于收集抛丸产生的铝粉尘,该3套干式除尘器均未设置锁气卸灰连续运行监测报警装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规范》(AQ 4273-2016)第5.1.6.b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4.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第 4.7.2条的规定;抛丸车间设备周边和铝粉尘收集箱内积尘严重未及时进行清扫,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焊接车间内 1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经系统查询,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9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6
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案例
13案例十三: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常州某刀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虽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但半成品仓库存放甲醇 1桶、二甲苯2桶、酒精(浓度95%)1桶(规格均为 200L/桶)用于生产,根据该单位提供的 MSDS,上述液体均为易燃液体,属于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但该单位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防爆通风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5037-2022)第8.3.3和9.3.1条的要求;存放物料处未设置防流散措施、未设置 MSDS,电气设备不防爆,窗户无防直晒措施。同时,该单位成品包装车间有1台木工锯床在用,配套有1台单机布袋除尘器,该除尘器电机未达到防护等级IP54,不符合《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 8条中对设备电气设备的安装设置要求。
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案例十四:
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区芙蓉某喷涂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2套喷漆线,使用的油漆为油性漆,喷漆间内使用的照明灯、监控、防爆插座电线均未防爆穿管。根据企业提供的正在使用的两种油漆的MSDS,闭杯闪点分别为52摄氏度以及30摄氏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05)》中判定的2828类危险化学品。根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3.3条、第6.2条的规定,该喷漆室内部属于爆炸危险场所1区。该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当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2.2的规定。
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7
特种作业相关案例
015案例十五
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工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通过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网查询,上述2人未持有有效的电焊作业证,电焊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中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2名电焊工未持有电焊作业证进行电焊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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