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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警示教育 曝光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4-10-18    来源: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铸造企业安全管理,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曝光4起辖区内安全生产处罚案例,警示更多企业举一反三,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常州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01月26日,执法人员对横山桥镇常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压铸车间有3台在用的压铸机未按照《压铸单元安全技术要求GB20906-2007)》第5.2.3条的要求在防护门处安装机械限位开关,1套铝制品抛丸机的铝粉尘除尘器未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6(b)条的要求安装锁气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



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州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4年01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横林镇常州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压铸车间1台压铸机的触点始终处于断开状态,设备仍然能运行,联锁保护装置失效,不符合《压铸单元安全技术要求(GB20906-2007)》第5.2.3条的要求。该单位用于收集铝合金制品打磨及抛丸粉尘的1台除尘器安装了锁气卸灰装置,但锁气卸灰装置开关关闭后只有光报警而无声音报警,且未与风机联锁,报警记录中无锁气卸灰装置连续运行报警内容,锁气卸灰连续运行监测报警装置失效,除尘器运行时无法保证锁气卸灰装置连续运行。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中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未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隐患。



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常州某铝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09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遥观镇常州某铝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北侧有1台熔保一体机边电炉在用,主要用于铝件压铸,且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但该熔保一体炉在其铝液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炉基地面存在积水;同时,该炉体边约0.8米处设有一在用冷却循环水塔,高约1.5米,内部循环水为流动状态,且冷却水塔底部盛水部分为敞口,存在大量积水。一方面,一旦冷却水塔电机、管路发生故障,导致冷却水喷溅,极易溅射到铝液处,安全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一旦铝液泄漏、喷溅较多,极有可能泄漏、喷溅至冷却水塔盛水区域,导致铝液爆炸等严重后果。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七条第(三)项“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43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24年09月14日,执法人员在对遥观镇常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现场测试铸造车间北侧1台铝件压铸机,其在移动防护门打开时,仍能启动进行合型运动。移动防护门未与压铸机控制机联锁,不符合《压铸单元安全技术要求(GB20906-2007)》第5.2.3条“移动式保护装置和检修门应采取下列方式与控制系统连锁:如果模具区域和合型机构区域的移动式保护装置和检修门是关闭的,模具的合型运动和抽芯器的定位运动才允许启动。”中对压铸机移动式保护装置与控制系统连锁的要求。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该台压铸机前期已加装、出厂设置有移动防护门的连锁装置,但后期疏于维护,导致移动防护门连锁功能失效。



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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