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州经开区持续强化移动源污染监管力度,先后开展柴油路检路查、入户核查等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常州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21年3月,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21〕15号),明确了禁用区范围、禁用机械类型,要求严控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
二、禁用区域
Ⅰ类区域禁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中国Ⅱ阶段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具体区域为:
港城大道(S122)、江宜高速(S39)、长虹西路、省道239(S239)、环湖西路、常合高速(S38)、沪蓉高速(G42)及常州市与江阴市边界合围区域;市区各港口码头等。
Ⅱ类禁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中国Ⅰ阶段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具体区域为:
国道346(G346)、省道239(S239)、常合高速(S38)、国道312(G312)至常州市与无锡市、江阴市东部边界合围区域中除I类区域以外部分。
三、具体要求
1.准确理解要求。了解熟悉《通告》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地理位置,明确使用工程机械需符合的最低要求。
2.对本单位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排查,通过设备购置年份,查清设备排放标准,并建立设备清单台账。
3.实施更新替代。对排查发现的不符合《通告》要求的,立即进行更新替代;对符合要求的尽快完成登记上牌。
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在此,生态环境部门呼吁各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禁用区管理要求,及时做好机械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械及时更新淘汰,做好设备的检修维护及进出场(厂)登记管理,确保符合禁用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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