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横林镇网格员通过管网共治平台向我局反映,其于2024年10月17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有一家电动车销售门店中的电动车有靠背,怀疑该电动车进行过改装。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电动车销售的经营活动,店内库存在售的10辆电动车实物外观(车尾有靠背)与其对应的产品合格证标注外观(车尾无靠背)不一致。当事人称上述10台电动车在进货至店内待销售至今都未对其进行过加装或改装。
由于当事人销售实物外观与产品合格证标注外观不一致的电动车,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之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其责令改正并将案件移送经开区综合执法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法律适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启示
一是电动自行车改装的危害分析: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在许多城市受到广泛的欢迎。然而,一些用户为了追求速度或载重等特殊需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带来某些性能上的提升,但同时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了车辆的磨损速度、造成安全隐患、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和操控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等。作为车主,应当谨慎考虑,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安全及合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二是管网共治的优势体现:
管网共治不仅是法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一环,更是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这一机制汇聚了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推动了社会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为社区居民营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而网格员,作为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他们深入社区,贴近民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为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有效缩短了违法行为的存续时间,极大地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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