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经行复第33号
申请人:周晶晶,女,瑶族,2000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蓬山镇蓬山街127号,身份证号码:452428200003201028。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青,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的决定。经材料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且超期答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并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举报常州市希薇尔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进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10月9日答复,此举报应按广告法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另外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未履行全面核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的依据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2.根据《市委编办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19】9号)文件规定,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置工作。
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9月13日,申请人周晶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常州市希薇尔家居有限公司,原文内容是:买的桌子宣传高75cm,实际收到的不够,矮了好几厘米虚假宣传,要求查处。
9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常州市希薇尔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对该型号产品进行开箱检查,箱内有合格证,现场组装测量高度为75厘米。现场检查被举报产品网店销售页面,页面标注“产品尺寸80/100/120/140/160*60*75cm,产品尺寸因测量工具与标准不同,存在1-3cm的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字样。
10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时因该产品被多人举报,邀请申请人尽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的“我要举报”模块进行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指的“举报人”而非“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诉投诉、举报人......。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时限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当,适用依据准确,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此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周晶晶于2024年8月29日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名为“悦美妙家具官方旗舰店”的商户购买了一张电脑台式桌,该产品销售商为被举报人常州市希薇尔家居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常州市希薇尔家居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买的桌子宣传高75cm,实际收到的不够,矮了好几厘米虚假宣传,要求查处。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举报申请进行处理,9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常州市希薇尔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10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时因该产品被多人举报,邀请申请人尽可能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并同步短信通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购物交易订单截图一份;3、被申请人网页宣传截图一张;4、申请人提供的案涉产品实物照片两张;5、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举报单截图一张;6、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单截图及平台须知截图六张;7、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举报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笔录;10、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案涉产品的同型号产品实际质量情况的照片四张;11、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截取的被举报产品网页宣传截图一张;12、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检单;13、被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举报的职责和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举报单,9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10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以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针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被举报人系案涉产品的销售商,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自身的营业执照及身份信息材料,同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各项要求均为合格。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及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案涉产品存在尺寸误差及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证据并不充足,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关于常州市希薇尔家居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