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经行复第36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4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经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至11月12日,未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应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以及《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为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人应当向该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山桥分局并未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申请人不应向其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应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沈某于2024年9月15日向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山桥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9月18日,物流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截至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3、邮寄封面照片一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形成的政府信息,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山桥分局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应将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报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进行答复。本案中,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山桥分局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至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亦未对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关处理,故被申请人确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