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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1038-2/2025-00039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批复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数据局(投资建设审批科)
产生日期:2025-01-15 发布日期:2025-01-15
内容概述:关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关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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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剑横路(东方东路-东方二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经发数〔2025〕11号

2025年1月15日

常经发数〔2025〕11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剑横路(东方东路-东方二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东方新城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江南路(省庄路-东方三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未收到反映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常经发审〔2024〕62号)、技术评估意见和《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良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编制的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及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等影响周边环境。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的有关要求。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要求;运营期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的有关要求。

(三)地块内部实施雨污分流。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排入附近地表水水体;生活污水接管至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四)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并纳入到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

(六)施工期应优化施工方案,加强科学管理,降低工程对地块的生态环境的影响。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向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六、项目代码:2311-320491-89-01-106482。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抄送:建设和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数据局          2025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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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恒鼎轨道科技有限公司恒鼎制动撒砂系统、变流器动力流体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经发数〔2025〕12号

2025年1月15日

常经发数〔2025〕12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常州恒鼎轨道科技有限公司恒鼎制动撒砂系统、变流器动力流体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州恒鼎轨道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常州恒鼎轨道科技有限公司恒鼎制动撒砂系统、变流器动力流体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开区分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在确保不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的有关要求。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中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规定报备管理计划,实行网上审批转移。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科学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八)本项目落实《报告表》中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项目。

(九)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涂料、胶粘剂。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单位:吨/年):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生活污水量≤4032,其中化学需氧量≤1.613、氨氮≤0.141、总磷≤0.020、总氮≤0.202。

(二)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0.270、颗粒物≤0.744。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报告表》中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仅为示意,最终布局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正式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对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的项目需邀请安全专家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厂房布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七、项目代码:2403-320491-89-01-287398。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抄送: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潞城街道办事处。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数据局          2025年1月15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5年1月15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数据局 联系电话:0519-6876211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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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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