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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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的规定,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经罚字〔2024〕第6028号)和《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执法一科
联系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潞横路19号
联系人:俞瑞俊 赵光文 联系电话:0519-88589027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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