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公墓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墓收费管理,维护群众及服务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经开区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常发改〔2025〕12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核定常州经济开发区公墓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如下,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执行:
一、公益性公墓墓(格)葬费、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执行国家和省确定标准,单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
三、公益性公墓中现有已建好而未销售的墓(格)位,原墓(格)葬费低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收费;原墓(格)葬费高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收费。
四、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服务协议或已预收费用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协议到期后,需续签协议的,原维护管理费低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收费;原维护管理费高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收费。
五、经常州市或常州经济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定价的公墓单位,按单独定价文件明确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常州经济开发区公墓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内容不得超出《关于印发常州经济开发区殡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常经经发〔2025〕29号)规定的范围,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七、公墓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办事流程公示牌”“服务规范公示牌”,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其中,“收费公示牌”具体样式请参考附件2。(上述要求仅针对本通知涉及的三类政府定价事项,经营性公墓墓葬费等其他收费事项也可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常州经济开发区公墓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常州经济开发区公墓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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