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索 引 号:01411038-2/2025-00690
主题分类:政务工作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产生日期:2025-11-14 发布日期:2025-11-14
内容概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需占用耕地

每平方米50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标准的两倍缴纳耕地开垦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处20151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处201961日至202512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政府制定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中发〔20174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政府性基金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需占用耕地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2400/亩。扣除2%业务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30%

政府制定

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苏财综〔202111号。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2111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另行明确。

3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土地的开发复垦

2000/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1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61日至202512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政府制定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发〔2024204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

 

4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闲置土地处理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1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61日至202512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政府制定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宁价房〔2009108

 

5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出让金

政府性基金

土地协议或招、拍、挂

按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

政府制定

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39号)

税务代收

6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补偿被占用的地表森林植被资源,用于异地恢复绿化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0/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6/平方米;宜林地,3/平方米。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税〔2015122

税务代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邮政编码:213025    站点地图
单位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