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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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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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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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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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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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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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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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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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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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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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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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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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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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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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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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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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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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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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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需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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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50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标准的两倍缴纳耕地开垦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处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处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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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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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中发〔2017〕4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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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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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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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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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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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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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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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需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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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2400元/亩。扣除2%业务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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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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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1995〕62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税〔2020〕72号,苏财综〔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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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截止日期财政部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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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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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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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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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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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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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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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开发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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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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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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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发〔2024〕204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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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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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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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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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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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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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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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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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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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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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宁价房〔200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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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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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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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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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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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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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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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协议或招、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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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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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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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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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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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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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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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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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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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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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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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被占用的地表森林植被资源,用于异地恢复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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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0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6元/平方米;宜林地,3元/平方米。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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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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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税〔201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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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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