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 准入有效衔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 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 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月15日起,我市全面推行地产水产品“双证”上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地产水产品生产及收储运环节质量监管,落实“双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上市制度,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放心、安全的水产品,增强市场信任度,促进水产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市水产品(淡水鱼)生产经营主体及经纪人。
三、工作要求
1. 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地产水产品“双证”上市工作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养殖塘口数据统计更新,优化养殖技术并创新培训指导方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开展出塘检测技能培训和验证,严格经纪人的培训及管理, 加强出塘报备及“双证”开具的督导检查,确保入网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环节地产水产品“双证”上市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2. 加强出塘报备。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不得使用禁用、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且常规兽药残留不超标。养殖户在水产品出塘前7天左右进行“双报备”,即养殖户向村协管员报备,村协管员向镇监管员报备,报备内容包 括塘口位置、出塘数量、收鱼经纪人(商贩)信息及相关联系方式等。
3. 加强出塘检测。监管人员对报备计划上市的水产品进行抽样,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村级服务站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标准开展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发现禁(停)用药物的需启动监督抽检后予以立案,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的责令继续养殖暂停销售。
4. 严格“双证”开具。检测合格的水产品在出塘时,养殖户在监管人员的指导下利用农安智检小程序开具水产品“双证”, 准确填写运输与销售去向信息,包括经纪人、运输车辆(上传含车牌的车辆照片)、启运地、目的地、启运时间等。
5. 严格市场准入。经纪人和运输车驾驶员在收购运输时需向养殖户索要“双证”,凭证运输。“双证”将作为本地水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必要凭证(其他形式的合格证均为视为无效凭证)。苏浙皖边界市场、坊前水产市场等水产品集散市场,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产水产品“双证”上市制度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的有力举措,是推动我市水产品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加,共同组织推进。各地要提高思想站位积极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任务分工,确保时间进度。
2. 强化保障支持。各地要将水产品“双证”上市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强化人员保障,加大经费投入,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 支持。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衔接, 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正确开具使用“双证”,督促市场查验、留存及 流转“双证”。
3. 严格监督执法。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经纪人出具、提供的“双证”要做到真实、准确、规范, 严禁弄虚作假。各级农 业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虚假开具、伪造冒用合格证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五、总结考核
各地要全面梳理地产水产品“双证”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资料,形成总结材料包括组织运行检查记录、生产主体和经纪人名录信息核验及更新数据、村级服务站点建设情况、“双证” 开具覆盖率、市场准入执行情况等,评估工作成效与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地产水产品“双证”上市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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