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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犬猫经营、运输动物检疫证明办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8-21    来源:农业农村工作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犬猫疫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犬猫须凭动物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现将犬猫经营、运输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在本市办理动物检疫证明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第一百条处罚。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犬猫产地检疫的具体申报和检疫要求。(一)检疫申报。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市场主体经营的犬猫,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附件1),检疫申报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通过“宠运通”微信小程序或电话联系报检。(二)申报材料。犬猫检疫实行“一只一申报”,申报人准确填写提交检疫申报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犬的检疫申报信息还需提供狂犬病疫苗免疫记录、动物诊疗机构或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参考附件2)。出售前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再次申报检疫时需要重新提供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三)申报受理和检疫合格标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管辖范围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通知货主携带犬猫到指定地点(检疫申报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犬只因不满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月龄未接种的,不受理检疫申报。经现场检查,申报材料符合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犬按照规定进行了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首次免疫21天后产生有效保护抗体,保护期12个月),临床检查健康,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对于临床检查怀疑患有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申报人需补充提供相应疫病的检测报告。(四)有关说明。我市动物检疫出证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人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犬狂犬病免疫抗体的费用自行承担。对于临床检查健康,但申报人有犬布鲁氏菌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等检测需求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选择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测。建议不经营、购买未达免疫月龄的幼龄犬猫,要科学饲养管理,避免犬猫感染疫病。

三、犬猫运输检疫证明查验要求。犬猫委托航空、铁路、道路货运公司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应当逐只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犬、猫检疫证明,不得承运没有检疫证明的犬、猫。动物检疫证明分为动物A证(跨省运输)和动物B证(省内运输),并载明动物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承运人及联系电话、运载方式及运载工具牌号、有效期等信息。托运人应当在申报检疫前确定承运人,获取承运人、联系电话、运载工具牌号等信息,在检疫申报时准确填写,确保检疫证明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承运信息一致。承运人可以通过微信扫描检疫证明上的二维码查询真伪。

附件:1.经开区犬猫产地检疫报检点明细表

          2.常州市犬只狂犬病毒抗体检测单位参考名录

附件1和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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