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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曝光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5-10-28    来源: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常州市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0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塑车间内2个喷房及除尘器内均存在大量塑粉未及时清理,造成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常州市某计算机机房装备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19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精轧车间内一名员工刘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询问刘某本人及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证实员工刘某未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江苏某地板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7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楼喷塑车间内3个喷房内存在大量塑粉未及时清理,造成积尘严重,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的规定,该公司以上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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