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葛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12345平台对其举报所作答复,认为其未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18日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责令其履行相应职责。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12345向戚墅堰街道办举报所住小区里存在违建,其中主要是关于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40幢和82幢,40幢西侧已经有彩钢瓦违建,24年六月份还在用彩钢瓦搭广告牌,82幢南中间七月到八月之间用砖砌的在建违建20平方,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然而街道办却答复称此处不存在新建违建,是存量违建。法律上规定不可以存量违量,都未取得建设许可证,都是公共区域违建的,都没审批手续,同在一个戚墅堰其他人的违建也可以按法定程序拆除,本人的住所处阳台违建就已经被拆了,街道办没有按法定程序拆除他们的违建就已经违法。街道办借口小区改造,长期不处理40幢的违建,却滥用职权拆我的阳台,他们这种属于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是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5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例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13条本办法第11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筑(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三)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四)其他法律法规无法拆除的。违章建筑不管藏身多少年都不能变成合法,没有具体年限能让违章建筑洗白,违章建筑都未审请或审请未获批准,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是违法的,要拆大家一起拆,政府只拆我的违建而不拆除他人的违建是直接关系到政府行为的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对我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戚墅堰街道某社区举报我的违建要拆,但社区工作地点的大门就对着12幢17幢的违建,装着看不见,他们的都符合拆出的标准,根据《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34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违 法建设治理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相关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街道于2024年12月2日通过12345平台答复葛某某举报事项的处理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葛某某对我街道的举报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情形,故该案复议机关不应当受理。二、针对申请人在平台上提出的两处诉求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第一,2024年11月22日下午17点32分申请人葛某某举报“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82幢南中间7月到8月之间用砖砌的在建 违建20平方”,我街道于2024年11月23日受理,当日上午街道工作人员即对葛某某举报的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82幢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处不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并现场拍摄照片加以佐证。后经询问网格员得知,2024年7月至8月戚墅堰某小区82幢南中间当时是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早已全部清理,故葛某某所举报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82幢南中间违法建设的情况不实,故2024年11月24日我街道作出不予以立案的决定。第二,2024年11月22日下午17点32分申请人葛某某举报“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40幢已经是彩钢瓦违建,6月还在彩钢瓦上搭广告牌”,针对此处违法建设,我街道于2024年11月25日 已受理,并于当日立案,当天下午我街道工作人员对葛某某所举报的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40幢甲单元101室西侧进行现场核 查和测量,拍摄照片二张,调取2017年3月百度地图拍摄的图片一张,经初步调查该处违法建设在2017年3月前已经建成, 属于存量违建。在2024年12月2日答复葛某某的举报时,该案件正在依法处理中,故我街道答复12345平台时,告知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建设属于存量违建,后期将依法处理。综上所述,答复人已经充分履行职责,也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葛某某在12345平台的举报,相关回复认定的事实清楚,内 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葛某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葛某某系武进区戚墅堰某小区住户,2024年7月申请人于该小区40幢及82幢拍摄了相关建筑照片3张,2024年11月22日17时32分许,申请人葛某某拨打12345电话向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办事处举报武进区戚墅堰某小区40幢西侧及82幢南侧存在违法建设情况,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工单内容具体为“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40幢已经是彩钢瓦违建了20平方不拆,6月中旬还要彩钢瓦搭广告牌,82幢南中间7月到8月之间用砖砌的在建违建20平方,如果不是违建请城管部门把以前的图片拿出来”。被申请人收到该12345热线转办工单后,查明申请人所举报的某小区82幢南侧并不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申请人所拍摄照片系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早已清理完毕,而申请人举报的某小区40幢西侧存在彩钢瓦违建,通过调取百度地图所拍摄照片,被申请人确认此处违法建设于2017年3月已建成,非在建违建。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关于案涉小区40幢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并于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常州市戚墅堰某小区40幢甲单元101室西侧进行现场核查和测量,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40幢甲单元101室西侧违法建设情况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对该举报作出答复称,“经我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未发现新建违建”。另查明,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葛某某再次拨打12345热线电话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小区存在违建,工单诉求内容为“服务对象反映经开区戚墅堰某小区39幢、40幢、43幢、66幢、69幢、82幢一楼的公共区域,有人使用彩钢瓦违章搭建房屋(违建已经完工)。希望职能部门前往现场尽快拆除违建”,对此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反馈申请人称,“当事人举报的违法建设,经我街道核实,属于存量违建,我街道后期将组织人员对所举报的违建再次核实,后期将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2日及2024年12月10日所拨打12345举报工单处理详情平台截图打印件;3、常武戚受案字〔2024〕第6039号《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及案涉小区82幢乙单元现场情况照片一张;4、常武戚受案字〔2024〕第6040号的《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登记表》及案涉小区40幢西侧违法建设情况现场照片2张;5、百度地图街拍照片1张;6、证人证言笔录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7、现场检查笔录1份;8、执法过程视频一则;9、本机关对申请人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具有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经发〔2021〕12号)第一条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各自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权力: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之相关强制措施权”,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的投诉举报所作回复并无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其查处违法建设相关法定职责。政府12345服务热线是对市民来电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建议等事项集中处理的一种便民服务方式,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市民提出的咨询类问题,能够当场解答的当即解答,专业性较强的转给专业部门解答,该服务热线自身并非行政机关,亦非政府的职能部门或内设机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向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拆除被申请人辖区内案涉小区40幢西侧及82幢南侧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此举报进行了受理,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举报情况仅有部分属实,82幢南侧不存在在建违法建设,而40幢西侧建筑物则系数年前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涉违法建设决定立案调查,截至本案审理期间,该违法建设处于被依法查处程序中,故申请人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职责缺乏充足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所负查处违法建设相关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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