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1号),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照申请公开相关文件。申请人称:戚墅堰街道两处房屋的房屋被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侵占使用,申请人作为原房主的子女却并不知情,被申请人应该有相关资料,其作出的“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掌握”答复内容并不属实。申请人有权知晓相关信息,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依照申请公开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房屋处于我单位管辖范围之内。2024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通过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官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两件,为重复件(编号20241231095807KIB、20241231095804TTA)。申请内容为“要求公开常州市戚墅堰街道两处房屋被常州市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或收购的相关书面材料”。我局受理后立即开展查档及回复工作。2025年1月6日,我局至经开区档案馆进行查询,未查到申请人所指明的相关书面材料。2025年1月13日,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1号),并通过挂号信邮寄至申请人。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标题为“常州市戚墅堰街道两处房屋房屋被常州市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或收购的相关材料”,内容描述为“本人刘某某,系两处房屋的房主刘某某(已死亡)的女儿,该房产系上世纪50年代刘某某建造,本人于1954年至1981年在该房屋内居住,上世纪80年代该房产被原戚墅堰房管所翻建后被收归原戚墅堰房管所(现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但我本人及家人均未收到通知或收购的房款,本人怀疑原戚墅堰房管所(现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两处房屋房屋办理到其名下系违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至经开区档案馆进行查档,《文件档案利用登记表》载明“经检索,馆藏档案内未有需要查询档案的相关信息”。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1号),载明“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并通过挂号信邮寄至申请人。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截图两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1号)及邮寄凭证;3、文件档案利用登记表。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挂号信寄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但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经合理审慎检索而未找到政府信息,应以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为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