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 政务动态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内容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常经行复第6号
发布日期:2025-04-13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

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于2025年2月19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因江苏某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请求撤销该文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称:2024年4月6日下午3时许,申请人在工作时左肩部因撞击钢梁受伤,当时情况并不严重,仅告诉在场一起工作的工友后继续上班。当天回家后疼痛加剧,第二天到常州市武进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治疗,该院病历载明:“左肩部外伤一天,患者工作时不慎受伤(在单位)”。2024年4月9日申请人再次到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该院病历载明:“现病史:3天前工作时撞伤左肩,外院摄片是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上述病历材料相互印证了申请人左肩部受伤是工作时因撞击所致,被申请人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亦有工友出面证明了受伤事宜。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是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并无专业司法鉴定资质,该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未对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因进行任何论证,也没有载明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和鉴定规范,没有鉴定机构盖章。被申请人仅凭毫无证明力的《鉴定意见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不当。综上,申请人是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对该案的管辖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伤案件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经核实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伤者胡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参保信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二、程序合法。申请人胡某某于2024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我局于当日受理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8日向江苏某有限公司邮寄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以及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复印件,该公司于2024年7月9日依法签收了上述材料。在举证期限及认定期限内,第三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需以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经申请人与第三人确认,我局于8月29日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于第二天向双方邮寄了该通知书。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果后,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双方邮寄了《告知书》,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司法鉴定。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于12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12月27日向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邮寄该决定书,双方均于次日签收。三、相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自述其2024年4月6日在第三人处车间开槽,发现吸灰的灰房堵塞,前往灰房清理,铲灰起身时左肩撞到灰房铁架上受伤。2024年4月7日,前往常州市武进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第五条规定,我局组织医疗专家对上述情况进行因果关系确认,因果关系结论为胡某某的诊断结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与其自述的受伤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机关就伤情确认发出的《告知书》后,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四、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胡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故本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某某系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申请人日常工作地点在公司开槽车间。申请人自述其于2024年4月6日下午在灰房从事清理工作时左肩不慎撞击到钢梁,第二天至武进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医,当日DR报告单载明申请人“左肱骨大结节骨质撕脱”。2024年4月9日申请人至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当日CT检查报告单显示申请人“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关节腔少许积液。”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工伤认定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一致同意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因果关系确认,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及第三人邮寄送达该通知书。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出具《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与2024年4月6日发生的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如对本常州市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服,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20日内申请司法鉴定”,并于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申请人与第三人均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邮寄该决定书,双方均于次日依法签收该文书。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第三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告知书、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上述文书送达回执、EMS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查询单;3、常州市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表;4、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请假单;5、被申请人对胡某某、丁志莉、刘力国所作三份调查笔录;6、常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横林人民医院DR检查报告单、常州七院CT检查报告单、常州七院门急诊电子病历、常州市武进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证明书、横林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三人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系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本案所涉工伤认定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当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申请并向其直接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以及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复印件。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第三人邮寄送达该通知书。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及第三人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以及异议处理途径,该文书于2024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双方均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及第三人邮寄该决定书,双方均依法签收。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本案中申请人工作场所为开槽车间,自述其于2024年4月6日下午3点左右,在灰房从事清理工作时左肩不慎撞击到钢梁受伤,因事故发生地无监控亦未有其他工友目击相关情况,第三人对其受伤后仍可以持续重体力工作到下班表示异议。因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其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受伤,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组织医疗专家对上述情况进行因果关系确认。因果关系结论为胡某某的诊断结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与其自述的受伤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亦未补充相关证据,综合证人证言、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05工不认〔2024〕66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邮政编码:213025    站点地图
单位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