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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常经行复第11号
发布日期:2025-04-28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3月13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三段针对申请人申请信息第5、6、7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照申请公开相关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7年注册经营“常州某电动车厂”,2010年从横山桥镇某村民委员会处拍得常州市横山桥镇常某路XX号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约1933.78㎡,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780.83㎡,后申请人改建厂房进行经营。2020年因民间借贷纠纷,该处厂房被法院强制执行并拍卖,受让方为常州市武进区某总公司,随后该地块纳入某新农居项日范围,并建为某小区。为了解详情,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11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第5、6、7项信息未予以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你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你机关作出〔2024〕常经行复第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要求重新作出答复。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第二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该三项信息并非尤其制作和保存,仍未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第二次答复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具体如下:被申请人第一次答复中,因第三方拒绝而不予公开,既表明被申请人处拥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第二次以未制作和保存为由,明显前后矛盾。申请人与当地多人存在债务纠纷,如不公开反而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若能够公开,让众人知晓实情,反而有利于化解纠纷,被申请人连续两次拒绝不予公开,与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便民原则相悖。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信息第5、6、7项的答复内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重新答复,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24〕常经行复第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于收到决定书的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的第1项至第4项,经我机关检索,常某路XX号地块未发生过土地征收行为,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告知其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事项的第5项至第7项,根据申请人描述“该处厂房被法院强制执行并拍,受让方为常州市武进区某总公司”,故我机关向产权所有人常州市武进区某总公司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反馈,某总公司与横山桥镇某村委签订相关协议,某新农居项目系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议而推进的宅改项目。因此我机关不是相关协议的当事人,也并非制作和保存上述信息的机关,不具有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可向属地村委了解情况。2025年2月24日,我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本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横山桥镇常某路XX号房地产相关政府信息:1、征收公告;2、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收调查确认表、勘查登记表;4、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资料;5、对应常某路XX号的土地及不动产的评估报告、调查结果表;6、对应常某路XX号的土地及不动产的征收补偿协议;7、对应常某路XX号的土地及不动产的各项补偿款的发放记录。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至第4项信息,经核实未有过土地征收行为,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至第7项信息,经核实,申请人并非案涉地块不动产及地上附属物权利人,经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拒绝提供,故不予公开。11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机关经审理后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决定书的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物流凭证;3、信息公开检索表;4、〔2024〕常经行复第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询问函》、《回复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撤销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该决定书的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1月23日收到,2月24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月26日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常某路XX号的土地及不动产纳入某新农居项目范围,该项目系集体经济组织某村委推进的宅改项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6、7项信息,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某村委)了解情况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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