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申请,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于2025年4月13日收到经补正后的材料,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处理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常州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品牌为“某某”的电脑桌,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有如下违法事实:(一)实际收到的商品无任何品牌标识,商家以非品牌商品冒充品牌商品销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第五十五条,存在虚假发货及品牌欺诈问题;(二)宣传图片与实物不符,商品详情页展示的电脑桌结实,做工厚重,实际收到的商品很单薄、结构不稳,存在虚假宣传及尺寸不符的问题;(三)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商家注册地址为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某工业园某某路XX号,与拼多多平台公示的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某村某某路XX号地址完全不符,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存在营业执照信息公示不实的问题;(四)包装信息缺失,外包装未标注产品规格等法定信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五)涉事商品链接显示销量334件,全店累计销量达20万件,存在大规模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重大风险,建议重点核查其刷单、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答复: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营业执信息公示不实的情况基本属实,被申请人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举报人反映的虚假宣传和尺寸问题已移交过综合执法局,不再重复处理,虚假发货及品牌问题,产品包装及销售数据问题不予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结果由综合执法局告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违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且包庇违法商家选择性执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举报事项应全面核查,被申请人仅核查虚假宣传,但是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虚假发货及品牌欺诈问题,产品包装、销售数据及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属于选择性执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二)对标识缺陷的违法行为未移交给综合执法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所购买产品的商家销售额达42000元,应当按照以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被申请人未采取任何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三)对质量问题未移交给综合执法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所购买产品的商家应当按照以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被申请人未采取任何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四)未告知申请人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未说明不予移交的理由;(五)销量问题未移交给综合执法局;(六)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对收到的举报材料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七)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市委编办优化调整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能机构的通知》(常编办〔2019〕149号)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20〕9号)文件规定,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职能机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置工作。被申请人具有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及时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2月22日,申请人张某某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举报单编号:1320482002025022278306589),举报内容为:“一、虚假发货及品牌欺诈问题 二、虚假宣传及尺寸不符问题 三、营业执照信息公示不实 四、产品包装及销售数据问题。(详情因字数限制见附件图片)。”2月28日,被申请人对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1.检查人员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提供的线索,查看当事人在横林镇某工业园某某路XX号的经营场所,当事人从事小家具销售的经营活动;2.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授权委托书;3.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店铺公示营业执照地址为横林镇某村某某路XX号,与实际营业执照不符;4.检查人员查看当事人仓库涉诉款式电脑桌成品,随机拆包拼装,包装盒内有合格证、使用安装说明、A033电脑桌安装图,外包装标注了制造商、地址、电话、品名、颜色、型号、尺寸、产地、板材、包装尺寸、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诉商品的检测报告;5.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某某"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授权委托书;6.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诉商品的销售记录,全店累计的销售数据;7.检查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3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将“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更新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相关材料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3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举报单1320482002025022278306589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营业执照信息公示不实的情况基本属实,本局决定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举报人反映的虚假宣传及尺寸问题已移交过综合执法局,不再重复处理。虚假发货及品牌问题,产品包装及销售数据问题不予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结果由执法局告知。”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且包庇违法商家选择性执法、对标识缺陷的违法行为不移交、对质量问题不移交、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未说明不予移交理由、对销量问题不移交、程序违法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理由不成立。理由:1.被申请人已对该案进行全面核查。被申请人核查了举报工单中的所有内容,制作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材料,向综合执法局进行了案件移交,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2.被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部分举报内容存在涉嫌违法的情形。申请人2025年2月22日、2024年10月15日两次举报的产品相同,且未针对产品本身在2025年2月22日举报时提供新证据。经核查,涉案款式电脑桌包装盒内有合格证、使用安装说明、A033电脑桌安装图,外包装标注了制造商、地址、电话、品名、颜色、型号、尺寸、产地、板材、包装尺寸、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未发现标识缺陷问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以及全店累计销售20万件以上的部分销售数据,未发现销量造假问题。关于虚假宣传及尺寸不符问题,申请人在举报事项中称“实际收到商品很单薄,结构不稳定等问题”此部分举报内容与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提出的部分举报内容及诉求实际完全一致,都是针对被举报产品的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已对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不再对2025年2月22日申请人提出的该部分举报事项进行重复处理。3.被申请人执法程序正当。根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常政发〔2019〕41号),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新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综合执法局是其内部工作机构,具体处罚工作由综合执法局实施。新增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原则上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违反规定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并将案件材料移送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由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向举报人告知立案及处罚结果。被申请人同时在12315平台进行了答复,明确告知举报人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结果由综合执法局告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核查处置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当,适用依据准确,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此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在电商平台拼多多购买了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电脑桌(下文简称案涉款式电脑桌)一张。2025年2月22日,申请人张某某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举报单编号:1320482002025022278306589),举报内容为:“一、虚假发货及品牌欺诈问题;二、虚假宣传及尺寸不符问题;三、营业执照信息公示不实;四、产品包装及销售数据问题。(详情因字数限制见附件图片)。”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的过程中,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某某”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授权委托书及案涉款式电脑桌销售记录、全店累计销售数据。检查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仓库,发现案涉款式电脑桌相同款式电脑桌成品,检查人员随机拆包拼装,包装盒内有合格证、使用安装说明、A033电脑桌安装图,外包装标注了制造商、地址、电话、品名、颜色、型号、尺寸、产地、板材、包装尺寸、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的的电脑桌产品进行测量,测量侧边高度为71.4厘米,中间高度为71.1厘米,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款式电脑桌的检测报告。检查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店铺公示营业执照地址为横林镇某村某某路XX号,与实际营业执照不符,遂现场制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常经市监横责改〔2025〕0228001号)并直接送达,同时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将“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更新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相关材料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该案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受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经办。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举报单1320482002025022278306589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营业执照信息公示不实的情况基本属实,本局决定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举报人反映的虚假宣传及尺寸问题已移交过综合执法局,不再重复处理。虚假发货及品牌问题,产品包装及销售数据问题不予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后续结果由执法局告知。”
另查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19日向申请人短信告知了有关立案情况,并于2025年3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5〕第1023号),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签收该邮件,2025年4月9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经不罚字〔2025〕第1023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5年2月22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提交的举报单;2、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至被举报人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笔录;3、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4、被申请人现场作出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常经市监横责改〔2025〕0228001号)及其送达回证;5、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的案涉款式电脑桌成品外包装照片4页、合格证及安装说明书照片2页;6、案涉款式电脑桌在电商平台拼多多上的销量记录截屏,被举报人全店部分销售记录截图;7、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随机测量案涉款式电脑桌成品高度数据的照片;8、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拼多多上的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截图;9、被举报人现场提供的案涉款式电脑桌检测报告;10、被举报人提供的“某某”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委托书;11、《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5〕第1023号)及将有关立案情况短信告知申请人的截图;12、《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经罚字〔2024〕第1180号)。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故其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地位于常州经开区,故被申请人有处理该投诉的职责和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本案所涉商户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平台处理答复。随后被申请人依据《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协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经发〔2019〕42号)对部门职责分工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同时,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在收到被申请人移送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表及相关线索材料后,于2025年3月19日向申请人短信告知了有关立案情况,并于2025年3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立案告知书》(常经立告字〔2025〕1023号),申请人于签收该邮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于该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一是涉及虚假发货及品牌欺诈方面,202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被申请人现场查明,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系“某某”品牌商标注册人,2022年2月22日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将“某某”品牌独占授权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拼多多开设旗舰店,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品、包装、说明书等位置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但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标注。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声称被举报人以非品牌商品冒充品牌商品销售,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将此“虚假发货及品牌欺诈问题”不予移交给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并无不当。二是涉及质量差方面,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州某家居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中已提到虚假宣传、尺寸不符及质量问题,原举报内容为“收到的图片与店铺图片严重不符,买的桌子高度是72cm的,实际测量71cm多一点,并且桌子前后高度也不一样。在桌面放几本书桌面就被压弯了。”2025年2月22日申请人再次提出“虚假宣传及尺寸不符问题:宣传图片与实物不符,商品详情页展示的电脑桌结实,做工厚重,实际收到商品很单薄,结构不稳等问题。”此部分举报内容与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提出的举报部分内容及诉求实际完全一致,都是针对案涉款式电脑桌的质量问题,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质量问题证据并不充分,故未将此举报内容作为违法线索进行移交,对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前后两次举报均以摆放数本书籍的桌子照片作为证据以证明案涉款式电脑桌存在质量问题,未再提供其他合理证据证明这一主张,结合被申请人对案涉同款商品的实物、商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查验,并无明确的质量问题存在,被申请人对此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三是关于产品包装及销售数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规格、产品名称等信息标注形式具有灵活性,不一定必须放置在家居产品的外包装上,但必须确保消费者可清晰获取,本案中,案涉款式电脑桌外包装上标注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型号等信息,产品包装内有纸质合格证,以上均能确保消费者可清晰获取,再者,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销售数据存在造假,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调取了案涉款式电脑桌的销售记录及全店部分销售数据,结合申请人并未提供初步证据,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将此“产品包装及销售数据问题”不予移交给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并无不当。
此外,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经罚字〔2024〕第1180号),于2025年4月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经罚字〔2025〕第1023号),对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作出处罚,对其变更住所未办理变更登记及未及时更新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不予处罚,两份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移送的线索作出了处理。综合考量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多项举报事项均已逐一进行核查处理,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所主张的选择性执法及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3日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告知答复。
申请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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