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5年1月12日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4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本机关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经补正后的材料并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因当事人原因未能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二份,但是申请人只收到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请公开成常经开市监山不立告字【2024】第082001号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之答复,而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请公开贵局作息时间表”的申请答复。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沈某邮寄的信件,信封上标注有“内附《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份”等字样。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该信件拆封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视频显示内附材料包括: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页(内容为“请公开常经开市监山不立告字【2024】第082001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2.《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经开市监山不立告字【2024】第082001号)》原件1页;3.《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经开市监山不立告字【2024】第082001号)》复印件1页;4.沈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合计4页材料,未见申请人所述内容为“请公开贵局作息时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向沈某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市监依复【2025】第012001号),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并未提交内容为“请公开贵局作息时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沈某于2025年1月12日向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山桥分局邮寄一信件,信封上标注有“内附《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份”字样以及寄件人姓名、电话、收件地址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该信件。当日16时47分许,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该信件进行了拆阅,并全程拍摄视频一则,视频时长约51秒,当日16时55分许,被申请人横山桥分局工作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区局工作人员司某某报告该信件情况,陈述该信件“里面就申请公开上次那个不予立案依据,不予立案的案件就是那个进口食品”,并将拆阅信件时拍摄的视频发送给了司某某。
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寄信件中的材料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市监依复【2025】第012001号),针对其申请公开常经市监山不立告字【2024】第082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并将该答复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3、邮寄封面照片一张及邮寄物流凭证打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单;4、被申请人横山桥分局工作人员与区局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5、拆阅信件时所拍摄视频一则、该视频原始属性信息截图1张及视频截图打印件5张;6、本机关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经开区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形成的政府信息,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称其于该信件内放置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内容为“请公开常经开市监山不立告字【2024】第082001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另一份内容为“请公开贵局作息时间”(下文简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提供了邮寄信封照片打印件以及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作为证据,对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拆阅该信件时对信件内容物进行了拍摄,视频中可见信件内容物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并不一致,且被申请人横山桥分局的工作人员于拆阅该信件的数分钟后,就该信件内容物与被申请人区局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提及该信件内仅有“申请公开常经开市监山不立告字【2024】第082001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当前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于2025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信件,信件封面所载内容如前所述,无法证实该信件内容物具体为何,申请人主张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依据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未收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未作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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