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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常经行复第25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横林镇某小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戴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备案职责,于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受理该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提交的关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8日,横林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公告,决定成立横林镇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2024年9月14日,筹备组发布《某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表决结果的公告》,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表决户数和面积均达到法定比例,告知全体业主遵照执行。根据小区议事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业委会选举由业主代表大会表决产生。2024年3月24日,筹备组张贴了《关于某小区正式业主代表名单的公告》,确定了51名业主代表的最终名单。2025年4月20日,筹备组发布《某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根据业主代表的表决结果和第一次业委会会议内容,宣布横林镇某小区居民委员会正式成立,夏某某担任业委会的主任职务。2025年5月7日,申请人将整理好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备案资料提交至被申请人处。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既没有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足的资料,又没有进行备案。申请人认为,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办理业主大会的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被申请人具有对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法定职责。另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办理业主大会的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材料抄送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本案中,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备案的申请,被申请人未在7日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书,也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首次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有指导、监督权利。《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交接等工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负责相关的备案工作。依据该条规定,答复人有权指导、协助和监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如发现有违规的情况,有权制止并纠正,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流程。如果发现有问题而不予纠正,则就会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这与条例的精神相违背。

2025年4月12日,横林镇某社区居委会张贴告示并在横林镇某小区业主群里发出《通知》,内容为:“近期有多名业主向镇、社区反映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成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并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提出异议,针对此情况暂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4月27日社区居委会张贴《通知》:于4月29日下午2:30在横林镇某社区一楼大会议室召开“成立业委会程序是否规范的现场反馈会议”。后于4月29日下午横林镇建设办在横林镇某社区召开了反馈大会,主要内容有四点:第一,业委会成立过程中最重要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未制订;第二,筹备组未能在成立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三,2024年7月所用的指导规则是旧版本,2024年9月新的《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旧版本与新的条例不符;第四,根据常经组(2021)38号文件规定,业委会主任由党员担任。综上,建议按照新的文件规定依法依规成立业委会。据此答复人依照《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监督业委会的成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纠正,引导其依法依规成立业委会。

二、筹备组实际上在2024年10月18日之后就终止工作。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常住建〔2024〕263号《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投票时间不包含在九十日内。九十日内因故未能召开的,筹备组可以在九十日期满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筹备组决定不延长筹备期限的,或者对筹备组延长筹备期限的决定持有异议的业主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筹备组筹备工作终止。案涉筹备组是在2024年7月18日成立,按照规定应当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也就是在10月18日之前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是首次业主大会并未能如期进行,也没有进行延期申请,实际上筹备组的工作已经终止。

三、申请人所谓的《横林镇某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公告》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此次筹备组上述已经提到在2024年10月18日之后实际已经终止工作,那么在没有筹备组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申请人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程序明显违法,显然是无效的。违法事实主要如下:(1)没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申请人就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所谓的“首次业主大会”。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形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一方面是筹备组没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的流程,另一方面即使申请人召开所谓的首次业主大会,也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也没有将会议内容、时间进行公示,也没有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居委会,至少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体现该内容。(2)筹备组也没有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依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都应先由筹备组提出,但是筹备组也没有推进该项工作,那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就是违法的,也未制订相应的选举办法,那所谓的选举更是无效的。另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等业主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本指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七、八项规定的决定事项,应先提交物业项目党组织或社区(村)党组织会议讨论,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申请人自行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没有先提交横林镇某社区党组织会议讨论,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这一步,因此这些所谓的业委会成员资格违规。(3)未依法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依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表决的事项;(二)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三)选票的形式、内容和要求;(四)投票的方式和计票规则;(五)采用纸质投票时,纸票的发放、回收及唱票、计票、监票等的具体要求;(六)表决结果及公示的时间、场所;(七)其他相关事项。召开的业主大会应当首先制订表决规则,这决定了投票事项程序的真实有效性,以上三项工作按规定都应由筹备组完成,但是筹备组并没有推进该项工作。申请人也没有举证证明筹备组推进了这三项工作,均为申请人自行擅自组织,程序违法。(4)根据《关于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常经组〔2021〕38号)文件第2条推进“红色业委会(物管会)”建设。镇(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抓好业委会(物管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党建工作要求写入业委会(物管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在业委会新组建和换届工作中,镇(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提前介入,严格把关人选,树立正确导向,从源头上掌握主动权,提高业委会成员中党员比例。经开区范围内新成立的业委会(物管会),党员数量不少于3人业委会(物管会)主任由党员担任,通过成立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现在申请人所谓选举出来的业委会主任夏某某并不是党员,不符合这一条件,且整个选举的程序都不合法。第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筹备组认可,私自形成,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筹备组成立后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筹备组印章。申请人提供的关于需要筹备组盖章后才能发出的相关材料都是不合法的。如证据第34页的2025年3月26日的《更正公告》,落款处仅有“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字样,没有盖章,不符合要求。证据第51-52页的2025年4月20日的《横林镇某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公告》落款处仅有“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某小区委员会筹备组”字样,没有盖章不符合要求。而且这两份证据的落款名称都不一致,更能说明申请人的这些行为均没有筹备组的参与,系自发组织的,程序严重违法。第五,答复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予备案于法有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备案,需以程序合法为前提。答复人未出具备案证书是因为申请人的材料存在根本性程序缺陷,“一次性补正材料”是以材料形式瑕疵为前提,而本案涉及实质性程序违法,不属于“补正材料”的范畴。上述第一点已经提到,在2025年4月12日横林镇某社区已经提前介入,要求暂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情况,申请人在4月20日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坚持召开所谓的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而且召开大会也未通知筹备组中的社区代表和横林镇某社区。4月29日横林镇建设办横林镇某社区又专门组织业主召开“关于横林镇某小区业委会成立是否规范现场反馈会”,针对成立过程中不规范的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在严重不合法的基础上形成的选举结果,申请人仍然坚持在5月7日向答复人提出备案,答复人基于指导、协助和监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的情况下,如发现过程中有违规的情况不纠错,继续进行备案则答复人的监督工作就流于形式。反而是申请人在横林镇某社区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要求纠正程序,但都未获回应,坚持一意孤行、一错到底。如果对程序不合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业委会进行备案,则是失职。综上,答复人认为已经按照相关条例要求履行自身职责,申请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成立的业委会程序严重违法,且社区已经告知其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建议其依法依规成立业委会。答复人也希望横林镇某小区能尽快成立业委会,由全体业主自主管理小区,更好地维护业主权利,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但是必须依法依规成立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而非为了争夺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成立业委会,那就与全体业主的利益相违背了。故请求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横林镇某小区居民委员会于2024年7月18日发布《关于成立横林镇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横林镇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于2024年9月14日发布《关于某小区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载明:议事规则户数表决率67.71%,同意率95.78%,面积表决率66.78%,同意率95.92%;管理规约户数表决率67.71%,同意率95.78%,面积表决率61.90%,95.92%。针对该公告,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于2025年3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载明管理规约面积表决率“61.09%系笔误,应更正为66.78%”,更正公告未盖公章。2025年3月24日,横林镇某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关于某小区正式业主代表名单公告》。横林镇某小区居民委员会于2025年4月12日《通知》,载明因多名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向上级部门汇报后需暂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2025年4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铭宸雅委员会筹备组发布《横林镇某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公告》,载明横林镇某小区居民委员会正式成立。4月27日,横林镇某小区居民委员会再次发布《通知》,将于4月29日下午2:30召开横林镇某小区成立业委会程序是否规范的现场反馈会议。4月29日,反馈会上,横林镇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反馈情况进行通报,表明某小区业委会成立过程中未制定“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未按规定在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且未申请延期、小区议事规则与新实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业委会主任需由党员担任,确认该小区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建议按照新的文件规定依法依规成立业委会。5月7日,横林镇某小区居民委员会向横林镇人民政府提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备案申请材料,5月28日,横林镇某小区业主委员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及成员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筹备组成立公告、更正公告、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名单公告;3、光盘两张;4、横林镇横林镇某社区分别于4月12日、4月27日发布的《通知》两份;5、现场反馈会照片三张、发言稿一份、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办理业主大会的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七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交接等工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负责相关的备案工作。综上,被申请人具有对首次业主委员会筹建指导、监督以及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办理业主大会的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材料抄送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本案中,申请人于5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备案申请材料,截至5月28日,被申请人未对该申请进行处理,未依法履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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