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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常经行复第27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第三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

第三人:常州市某招标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经财2025年001号),于2025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常州市某招标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因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故延期至2025年9月8日前作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经财2025年0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方式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投诉情况及处理决定。申请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编号为XX)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提起投诉,该局于2025年4月15日受理,并于同年5月23日作出常经财202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二、对投诉处理决定的意见。对于该处理决定,我们认为:(一)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投诉处理决定无视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问题。具体如下:

1.本次中标结果疑似为某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有10个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受到歧视和排斥,无法有效竞争。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质疑本项目倾向于某品牌的uCT530型CT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本次中标结果为某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据检索江苏省政府采购网,项目名称:常州市新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层螺旋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YZB采公2023028,中标品牌、型号:某、uCT530+。该项目采购需求如下,明显与本项目参数设置的样式、模块一模一样,部分关键数值一模一样,为某品牌统一的参数设置模板,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据检索江苏省政府采购网,项目名称:常州市新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层螺旋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YZB采公2023030,中标品牌、型号:某、uCT530+。该项目采购需求明显与本项目参数设置的样式、模块一模一样,部分关键数值一模一样,为某品牌统一的参数设置模板,倾向性赤裸裸地不加掩饰。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P35  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上述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不合理,具有歧视性。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T0064-2016/IEC60613:2010中,已经表明废弃球管热容量定义。在上世纪90年代前,为改善CT工作流程而追求提高球管阳极热容量。阳极热容量及其非官方单位MU成为球管性能的代名词。随着液态金属轴承球管技术,阳极直冷,阳极接地等新技术的出现(例如西门子OM球管)最新的第三版本IEC60613标准在2010制定时已经将球管热容量概念废弃,随着国内医学影像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内的影像设备企业也需要保持与国际技术的接轨与同步,只有同步标准,才能让技术水平不断突破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不至于总是被国外淘汰,技术充斥中国的市场。未查到上述实质性参数设置的法律依据或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没有将此项作为实质性参数的必要,也未查到此项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或标准,该实质性参数系影响公平竞争。

3.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P30评分标准,所提供投标人或者制造商(含制造商其他代理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的销售合同(合同内产品必须与投标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得2分,最多得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将上述要求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限制过为严苛,可以同品牌,但不能要求同型号,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限制其他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厂商参与竞争,使得产品的创新性不足,失去了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应用机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或者排他性。

4.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如招标文件P62技术资信评标标准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方案、质保期满后维保收费及内容比较、投标设备整体配置情况比较等,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关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

5.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需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理由如下:3.2.▲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mm该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多为0.625mm,如:GE、宽腾、安科、东软等。3.4.★探测器Z轴总宽度≥22mm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探测器Z轴总宽度多为20mm,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GE、宽腾等。3.6.▲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860个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多在750个--850个之间,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等。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多为3.5MHU和0MHU,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西门子、波影、GE、万东、宽腾等。4.9.▲球管最小焦点(IEC60336)≤0.5mm×1.0mm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代表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球管最小焦点多为0.7mm×0.8mm。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开影、万东、宽腾等。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市场上绝大多数品牌无法有效参与公平竞争。

6.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佳能,安科,明峰,东软,康达,波影等品牌有歧视性,不能参与有效竞争。理由如下:3.2.▲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mm该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竞争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多为0.625mm,如GE、宽腾、安科、东软等。3.4.★探测器Z轴总宽度≥22mm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竞争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探测器Z轴总宽度多为20mm,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GE、宽腾等。3.6.▲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860个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竞争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多在750个--850个之间,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等。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竞争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多为3.5MHU和0MHU,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西门子、波影、GE、万东、宽腾等。4.9.▲球管最小焦点(IEC60336)≤0.5mm×1.0mm参数设置不合理,不具竞争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球管最小焦点多为0.7mm×0.8mm。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开影、万东、宽腾等。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竞争性,市场上绝大多数品牌无法有效参与公平竞争。

7.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明显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影响公平竞争。

8.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佳能,安科,明峰,东软,康达,波影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理由如下:3.2.▲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mm该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多为0.625mm,如:GE、宽腾、安科、东软等。3.4.★探测器Z轴总宽度≥22mm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探测器Z轴总宽度多为20mm,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GE、宽腾等。3.6.▲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860个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多在750个--850个之间,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等。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多为3.5MHU和0MHU,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西门子、波影、GE、万东、宽腾等。4.9.▲球管最小焦点(IEC 60336)≤0.5mm×1.0mm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市场上32排CT主流品牌球管最小焦点多为0.7mm×0.8mm。如:赛诺威盛、东软、安科、明峰、开影、万东、宽腾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具有歧视性,市场上绝大多数品牌无法有效参与公平竞争。

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7六、交货期及交货地点2.交货地点:中标人负责将货物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和楼层,由中标人负责办理运输和装卸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中标人除无条件退货、返工外,还应承担采购人的一切损失。”上述描述这么多,跟没说一样,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楼层,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进一步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关于招标文件疑似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的投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中认为,针对投诉事项1,结合本项目前期需求调查情况和招标结果来看,已有至少三家公司且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形成技术和价格的充分有效竞争。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该条款根据采购人具体临床需求提出,且条款均有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开影Precision128为7.5MHU,万东TurboTom5S为5MHU,明峰ScintCarem650为5.3MHU)。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5,该条款根据采购人具体临床需求提出,且条款均有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开影Precision128为0.3125mm,万东TurboTom5S为0.5mm,明峰ScintCarem650为0.5mm)。……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6,……该条款根据采购人具体临床需求提出,且条款均有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开影Precision128为0.3125mm,万东TurboTom5S为0.5mm,明峰ScintCarem650为0.5mm)。……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8,……该条款根据采购人具体临床需求提出,且条款均有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开影Precision128为0.3125mm,万东TurboTom5S为0.5mm,明峰ScintCarem650为0.5mm)。……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我们认为招标文件整体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除意向品牌的某uCT530+CT设备产品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存在技术分严重扣分,与倾向品牌分值差距巨大。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但实际有竞争力的只有倾向品牌。本项目参数问题在于,单看某一参数有三家品牌满足,可综合全部参数,除倾向品牌外每家都有大的技术分丢分项,倾向品牌优势巨大,在技术分上几乎不扣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当满足全部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得开标,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我们认为关于本次招标文件疑似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作出的常经财202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无视无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编号为XX)的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客观事实,驳回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撤销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常经财202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25年8月1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行政复议质证意见,该意见同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第二项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具有对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和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一)我局具有对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机关对常州经开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二)我局对该项投诉处理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规定,案涉采购项目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编号为XX),该项目采购人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属常州经开区范围内的乡镇级预算单位,我局具有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投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我局所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编号为XX)的投诉书及投诉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经审查,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条件和要求,我局于4月15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于4月2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均进行签收确认。被投诉人于4月22日向我机关提交了《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的报告》,于5月15日提交了《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函》、《技术参数对比表》以及西门子、明峰、万东、开影等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5月23日,我局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出具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经财2025年001号),于当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均已签收确认。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我局所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处理情况。我局认为该项目采购一套CT设备,是为了满足医院临床检查需求,为患者提供更精确的诊疗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我局认为政府采购应确保供应商及其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提出符合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技术要求。该项目资格审查一览表和符合审查一览表显示,本项目有3家投标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开标记录表显示3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CT设备均为不同品牌。结合本项目开标情况,有不少于三家公司且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形成充分有效竞争。申请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以证明该采购文件为某品牌量身定制,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处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和部分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这一实质性参数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项目开标情况显示,有3家投标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能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将业绩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我局认为,该业绩评分标准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且不属于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的处理情况。我局认为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5个主观评分项的评分标准均进行了细化分级,并量化对应的分数,评审专家能够根据该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独立打分,且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程度和分值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的处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确保供应商及其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结合部分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满足3.2▲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mm、3.4★探测器Z轴总宽度≥22mm、3.6▲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860个、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4.9▲球管最小焦点(IEC60336)≤0.5mm×1.0mm等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均不少于三家,且上述技术参数均根据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我局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的处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确保供应商及其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结合部分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满足3.2▲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mm、3.4★探测器Z轴总宽度≥22mm、3.6▲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860个、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4.9▲球管最小焦点(IEC60336)≤0.5mm×1.0mm等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均不少于三家,且上述技术参数均根据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我局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七的处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确保供应商及其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部分特定品牌的产品能否满足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并非认定该项目采购中有无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充分有效证据。由于该项目所采购的医疗设备具有高精度、高效率、高安全性等特点,且经过市场调查,能够满足该项目采购需求的设备制造商大多为大型企业,所以为确保充分竞争,该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同时,采购文件落实预付款制度,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的30%,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并未发现该项目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八的处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确保供应商及其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结合部分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满足3.2▲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mm、3.4★探测器Z轴总宽度≥22mm、3.6▲每排探测器物理单元数≥860个、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4.9▲球管最小焦点(IEC60336)≤0.5mm×1.0mm等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均不少于三家,且上述技术参数均根据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我局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九的处理情况。该项目采购单一医疗设备,实际使用地点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了交货条件,对投标人评估费用、投标报价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十)关于驳回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决定。

我局经审查后认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十一)关于第二个行政复议事项。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下判断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该项目评分标准中价格分30分,客观分45分(其中,技术部分40分,业绩4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性得分1分),主观分25分,分值设置合理,且技术分并非决定投标产品最终得分的唯一因素。根据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万东TurboTom5S产品配置单和《技术参数对比表》可知,万东TurboTom5S64排CT设备技术部分可得39.81分,申请人所称“除意向品牌的某uCT530+CT设备产品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存在技术分严重扣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我局所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案第三人常州市某招标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编号为XX)(下文简称案涉招标项目)的《质疑函》,第三人常州市某招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该《质疑函》并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函》,主要意见为申请人所提出的质疑均不成立。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案涉招标项目的《投诉书》及投诉相关证明材料,该投诉书所涉投诉事项与《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一致,有关投诉事项具体如下:1.本次中标结果疑似为某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有10个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受到歧视和排斥,无法有效竞争。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质疑本项目倾向于某品牌的uCT530型CT设备,中标结果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2.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P35  4.1.★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5MHU,上述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不合理,具有歧视性。未查到上述实质性参数设置的法律依据或相关标准,没有将此项作为实质性参数的必要,也未查到此项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或标准,该实质性参数系影响公平竞争。3.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本次招标文件P30评分标准,所提供投标人或者制造商(含制造商其他代理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的销售合同(合同内产品必须与投标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得2分,最多得4分。将上述要求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限制过为严苛,可以同品牌,但不能要求同型号,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限制其他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厂商参与竞争,使得产品的创新性不足,失去了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应用机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或者排他性。4.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如招标文件P62技术资信评标标准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方案、质保期满后维保收费及内容比较、投标设备整体配置情况比较等,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5.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需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市场上绝大多数品牌无法有效参与公平竞争。6.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竞争性,市场上绝大多数品牌无法有效参与公平竞争,如佳能,安科,明峰,东软,康达,波影等品牌不能参与有效竞争。7.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品牌有歧视性。明显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符,影响公平竞争。8.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佳能,安科,明峰,东软,康达,波影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9.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文件P37载明,“六、交货期及交货地点2.交货地点:中标人负责将货物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和楼层,由中标人负责办理运输和装卸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中标人除无条件退货、返工外,还应承担采购人的一切损失。”上述描述这么多,跟没说一样,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楼层,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进一步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投诉人(即本案被申请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2025年001号),向被投诉人(即本案第三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常州市某招标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25年001号)及投诉书副本,并于2025年4月25日向第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上述文件均被依法签收。2025年4月22日第三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的报告》,第三人常州市某招标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报告》,后第三人常州市某招标有限公司再次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函》、《技术参数对比表》以及西门子、明峰、万东、开影等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

202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经财2025年001号)及《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常经财2025年001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予以驳回,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处理决定书,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该处理决定书及《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

另查明,案涉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一览表及符合审查一览表载明,共有苏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某器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开标记录显示此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种均为不同品牌。案涉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及部分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技术参数对比表》显示,案涉招标项目技术部分总分值为40分,万东TurboTom5S产品在技术部分仅有一项一般参数负偏离,扣0.19分,开影Precision128产品在技术部分共有一项重要参数负偏离,有三项一般参数负偏离,合计扣3.57分;开影、万东、西门子及明峰四品牌的产品在案涉招标项目中实质性要求参数部分均不存在负偏离。

再查明,案涉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P27载明“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P39载明“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价的3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案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P7载明采购人信息为“采购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某某某路XX号”。案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P31至P33中载明评标标准中“主观分”部分分值共计25分,共涉及“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方案、质保期满后维保收费及内容比较、投标设备整体配置情况比较等”五个评分分项,单个评分分项均有“5分、3分、1分、0分”四档评审标准。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2、《投诉书》《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及上述文件的收件签收单;3、《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的报告》《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报告》及《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CT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函》、部分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技术参数对比表》;4、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质证意见》;5、《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案涉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有作出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行政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规定,案涉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卫生院,属常州经开区范围内的乡镇级预算单位,被申请人具有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投诉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案涉招标项目的《投诉书》及投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即本案第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于2025年4月25日向第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2025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及《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处理决定书,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该处理决定书及《恢复政府采购通知书》,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过程中所作行政行为均符合法定程序。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适用准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关于案涉招标项目有关投诉事项依法是否成立,被申请人针对上述投诉事项所作投诉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本案中,申请人针对案涉招标项目先后提出《质疑函》及《投诉书》,申请人因对《质疑答复函》内容不服进而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其所质疑与投诉事项一致。申请人在质疑及投诉阶段共计提出9项质疑事项。针对上述投诉事项1,申请人主张称本次采购疑似为某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整体招标文件在参数设置上,除某品牌产品外,其他供应商的产品均存在技术严重扣分,因此虽然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可能大于三家,但实际有竞争力的只有某品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当满足全部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得开标,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对此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其一,第三人所提供的项目审查一览表和符合审查一览表显示,本项目有三家投标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开标记录显示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CT设备均为不同品牌,有不少于三家公司且不同品牌的产品能够形成充分有效竞争,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二,申请人主张称仅有某品牌产品具有技术优势,然而案涉招标项目技术部分总分值为40分,其中万东TurboTom5S产品仅扣0.19分,开影Precision128产品扣分3.57分,申请人所称除某品牌产品外其他供应商产品均存在技术严重扣分缺乏事实依据;其三,案涉招标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在此基础上判断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技术参数满足程度并非是唯一因素,某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情况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非是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此投诉不能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5、6、8,申请人主张称“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对此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然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若不满足则被认为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技术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结合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和部分品牌CT设备技术白皮书,可查证能够满足申请人声称具有歧视性技术参数设置和采购需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故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本机关对申请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3,申请人主张称,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本案中,采购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该项目中有关业绩情况要求属于评审因素,不属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且每提供一份有效合同得2分,最多得4分,未要求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故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4,申请人主张称该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对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及“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方案等”均属于主观评分项,然该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均分成四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明细情况等,评标委员会对相关评分项目的分项评分亦不存在超出标准范围或畸高畸低的情形,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7,申请人主张称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对此本机关认为,部分特定品牌的产品能否满足该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并非认定该项目采购中有无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充分有效证据。本案中,由于案涉采购项目所采购的医疗设备的特殊性,为确保充分竞争,该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此外,案涉采购项目已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且采购文件落实预付款制度等,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以及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并未发现该项目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情形,本机关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投诉事项9,申请人主张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安装等费用并进一步影响报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机关认为,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交货地点,经审查,案涉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为“中标人负责将制定货物搬运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和楼层”,采购人的名称及地址等有关信息亦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考虑到该项目采购的是单一医疗设备,潜在供应商对案招标项目所采购设备的实际使用地点和环境可以做出适当判断并合理报价,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本机关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针对案涉招标项目的投诉时,依法履行了审查、受理、核查被投诉事项、暂停及恢复采购进程、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告知处理结果等法定程序,且所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常经财2025年001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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