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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常经行复第29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于2025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律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某物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947935.09元、伪造阳光物业平台公示信息、拒不公示车位明细、拒绝公开小区共有车位及收益明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挪用、侵占的资金,某物业仍有50万未归还,被申请人仅要求物业“后续公示”,并未责令其整改和追究法律责任,也未认定其挪用、侵占资金的违法性质,构成行政不作为。对于车位使用情况和收益明细的公示要求,被申请人以“涉及业主隐私”为由,建议申请人“自行去物业查阅”,属于纵容物业拒绝公示明细,履职不当。另对于申请人要求对挪用资金行为处罚、将物业列入黑名单、将刑事线索移送公安的关键诉求,被申请人均未作任何处理。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并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案涉小区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机关负有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处理合法合规。2025年5月13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本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共三项申请事项。5月22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于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事项2和申请事项3,并告知申请人事项1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13日和6月20日,本机关分别发出《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和《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的补充说明》。关于小区公共收益问题,本机关于5月20日约谈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收益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不明。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相关权属证明,地下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关于前期历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案涉小区物管会已委托江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物业公司也予以认可,并已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于2025年4月1日将公共收益结余部分转入银行专用账户。经了解,阳光物业平台公示时,地下产权车位归属及停车费用认定争议尚未解决,是造成公示情况和实际审计结果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关于车位公示问题,本机关于5月20日约谈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小区物业经理,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实。5月23日发函至物业公司,要求其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小区车位、车库的销售、库存、出租情况以及出租收费标准的公示,强化车位公示工作的规范性。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6日向本机关回函,对公示问题进行了整改完善,本机关工作人员去现场进行了确认及核实,并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公示相关内容,保留完整档案供业主查询。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函》,要求对常州某物业有限公司侵占小区公共收益947935.09元、伪造公共收益公示信息、拒不公开共有车位使用及收益明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明确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具体管理小区。被申请人于5月22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5月27日作出《告知书》,载明“申请事项1不属于我局法定职责范围,申请人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事项2和3,我局将按行政履职程序处理”。5月20日,被申请人对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5月23日,被申请人向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面送达《关于加强案涉小区车位使用情况公示的函》。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对案涉小区一笔约23万的公共收益差额作出书面回复;次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常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回函》,对案涉小区公共收益及小区事务公示存在的异议问题做书面回复;5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加强案涉小区车位使用情况公示的函》的回复函,载明“收到函件后,在小区出入口针对小区车位出租情况进行公示,收费标准已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墙面公示牌、小区公共区域显示位置公示牌、车库进出口显著位置公示”。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载明“经了解阳光物业平台小区公示情况和实际审计结果不一致,主要涉及一笔23万元地下车库停车费用认定......2025年3月经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查询,明确小区部分地下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企业已认可将这笔费用纳入小区公共收入,并在后续工作中进行明确公示”。关于“拒不公开共有车位使用及收益明细”,回复函件载明“我局已依法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小区车位、车库的销售、库存、出租情况以及出租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因涉及业主隐私,物业企业拒绝公示车位使用及收益明细,具体公示情况您可前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依法查阅”。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回复的补充说明》,载明“特补充物业整改情况说明如下:根据审计结果,结合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将445840.16元公共收益转入小区公共收益专业账户”。另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前,曾前往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查看小区车位出租使用情况,物业公司出具2022年某物业汽车停车费统计表(含车位号、缴费金额、日期)、2023年案涉小区停车台账(含车位号、缴费金额、缴费时间)供其查阅、拍照。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履职申请函》、申请人身份证及邮寄凭证;2、常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专项核查审报告、案涉小区2024年6月、12月公共收入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3、2022年某物业汽车停车费统计表、2023年案涉小区停车台账;4、《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回复的补充说明》及邮寄凭证;5、案涉小区不动产登记查档资料、前期物业合同部分条款;6、网上银行转账回单;7、调查笔录两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答复案涉履职申请的法定职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答复案涉履职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履职申请答复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函》,6月13日作出《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并于当日寄出,6月20日作出《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回复的补充说明》并于当日寄出,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履职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要求对“常州某物业有限公司侵占小区公共收益947935.09元、伪造公共收益公示信息”进行查处,答复书载明“主要涉及一笔23万元地下车库停车费用认定”,答复内容与申请人诉求并不相符。申请人要求对物业公司拒不公开共有车位使用及收益明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答复书载明“因涉及业主隐私,物业企业拒绝公示车位使用及收益明细”,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诉请侵犯业主隐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邹某某履职申请函的回复》,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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