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 政务动态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内容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常经行复第30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履职答复书》,于2025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申请。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某小区9幢乙单元1101顶楼违章搭建长期影响申请人本人及全家的居住体验。申请人在2023年之前通过12345反映多次,2024年4月又多次向物业经理及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还找1101室业主反映,但多次被业主父母当面辱骂。后申请人向遥观综合执法局打了多次固定电话,回复会处理,但一直没有给出具体处理的时间点,遥观综合执法局朱某某说会拆除但长期无回复,并拉黑了申请人的手机号。2025年5月17日申请人得知1101房屋已通过常居房产出售。2025年5月19日和5月20日分两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某小区9幢乙单元1101顶楼违章搭建,但被申请人的履职答复书并未作出实质性处理,故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不具有对某小区9幢乙单元1101顶楼涉嫌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及对行政处罚结果进行公示的法定职权。关于对某小区9幢乙单元1101顶楼涉嫌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的请求,根据《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在经开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经发〔2021〕12号)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常经委〔2025〕6号) 的规定,武进区遥观镇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遥观镇人民政府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关于申请查询上述涉嫌违法建设可能产生的处罚结果及其公示路径的请求,根据《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信息由做出单位依法公示,答复人无权作出相应处罚亦不负责其他机关所做处罚的公示。

二、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材料后,5月21日到现场进行初步核查并于5月22日向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发出移送函,建议其开展进一步调查确认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并限期回复。同日答复人就核查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了《履职答复书》,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履职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2、常经发、常经委发文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9日和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两份《履职申请书》,第二份申请书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对第一份申请书做了更详细的说明,申请事项未变,请求依法查处遥观某小区9幢乙单元1101顶楼的违章建筑(下文简称案涉被举报建筑),并告知处罚结果。被申请人分别于5月20日和5月21日收到《履职申请书》,5月21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处存在一处约20平方米钢架结构建筑,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于5月22日向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人民政府(下文简称遥观镇政府)发出移送函(编号:2025006),将该建筑情况告知遥观镇政府,建议其进一步调查确认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并限期回复。2025年5月22日作出《履职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文书。

另查明,案涉被举报建筑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房产证复印件;2.《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贰份;3.《履职答复书》及送达回证;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函》(编号:2025006)。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履职答复书》的职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经办发〔2020〕23号)第三条第(一)项、《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相关的法定职权。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书》的程序合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和5月21日分别收到申请人所邮寄的《履职申请书》,于5月21日到现场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处存在一处约20平方米钢架结构建筑,并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履职答复书》且于同日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被申请人所作《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某小区9幢乙单元1101顶楼违章搭建,影响了申请人本人及全家的居住体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及公示处罚结果,被申请人到现场初步核查后,确认该处存在一处约20平方米钢架结构建筑,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即向遥观镇政府发出移送函(编号2025006)。本机关认为,根据《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在经开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经发〔2021〕12号)及《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常经委〔2025〕6号)相关规定,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遥观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故某小区9幢乙单元1101顶楼违章搭建应由遥观镇政府来对案涉建筑进行查处;另根据《江苏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信息由做出单位依法公示,故案涉小区顶楼违章的查处结果应由遥观镇政府依法公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所作案涉《履职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详细地址: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    邮政编码:213025    站点地图
单位联系电话:0519-89863000   行政审批服务热线:0519-68762100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微博 微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6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