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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常经行复第39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刘某某之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5年4月12日提交的投诉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8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经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通过邮寄投诉申请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至被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依照法定职权将本人分别为2018年、2021年两次合同文本原件交与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立案之日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然而该投诉长达三个月的时间,直到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7月10日去做笔录。当做完笔录后,申请人要求给予书面法律文书,竟被拒绝。本案依法投诉确无结果,应视为被申请人尚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劳动监察的法定职权和对该案的管辖权

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申请书,反映常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劳动合同原件提供其本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经了解,申请人曾于2024年3月份向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事由,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投诉单位某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地址为常州市经开区横林镇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具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劳动监察部门于2025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申请书,4月17日向常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送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经社卫察询字〔2025〕第98号),某公司于4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并配合调查。经查,刘某某于2013年8月进入常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另查明,刘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在应诉答辩的过程中已将2018年5月1日和2021年5月1日由刘某某签字的2份劳动合同文本原件提交至经开区人民法院,刘某某当庭亦见过并质证过该2份劳动合同文本原件。

被申请人要求某公司向经开区人民法院要回劳动合同原件文本,后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印有经开区人民法院确认字样的2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因该2份劳动合同书经经开区法院予以确认,且刘某某本人在庭审亦见过并质证过该两份合同,所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这两份合同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2份劳动合同复印件通过笔录的形式让刘某某确认,同时告知其单位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原因,刘某某表示清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的形式通知刘某某前来签收劳动合同,其表示没有时间。后又通过短信的形式予以告知,刘某某一直未到现场签收。

据此,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中,并没有因为刘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予受理,而是以积极履职的态度帮其处理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申请书,反映常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的两份劳动合同原件提供给其本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公司对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同时将该两份合同原件交付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投诉申请书。

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经社卫察询字〔2025〕第98号),要求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会计刘某娜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将某公司提供的有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字样且下载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的两份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查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常经社卫察询字〔2025〕第98号);3、常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两份;4、印有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字样且下载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的两份劳动合同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投诉的法定职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申请人投诉对象常州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用工地点位于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属于被申请人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按照该条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持有该劳动合同文本系其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未将签署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则构成违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申请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书,申请人在投诉申请书中反映了其与某公司在2018年和2021年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原件均被某公司扣留,但被申请人并未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申请书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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