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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常经行复第44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来源:经开区  浏览次数:  字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第18号),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该申请,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已延期至2025年11月27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第18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作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的业主,有权查阅该小区物业招投标的备案表全套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被申请人公开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包含但不仅限于招标、投标、定标、评标、中标五大流程及5个专家签字,公开时间及天数,投标人的投保保证金及转出账户和电子投标的发出IP)。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住房〔2007〕1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在线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系合法的信息公开答复主体,具有法定职权,受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合法。

二、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在线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征求了第三方意见,程序合法。

三、信息公开内容符合法律规定。1、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由于招标、投标、评标及定标资料包含第三方商业策略、成本、价格等信息,贸然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求了第三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认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均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另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方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投标文件内容。3、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时间及天数、投标保证金及转出账户以及电子投标的发出IP”不属于法定备案资料,被申请人不掌握前述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开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和邮寄方式,填报《常州市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常州市某某路XX号某某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包含但不仅限于招标、投标、定标、评标、中标五大流程及5个专家签字,公开时间及天数,投标人的投保保证金及转出账户和电子投标的发出IP)。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公开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建设计划表、规划总平图、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中标通知书等,并告知申请人可到被申请人处查阅相关投标文件中可以公开的内容。另对投标文件以及定标、评标及5个专家签字的文件中涉及到第三方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征询了第三方意见后,不予公开。同时对不掌握的信息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房产证复印件;2.线上申请截图、《常州市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第18号)、公开的10项文件资料、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两份、第三方回函及邮寄凭证两份。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职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办法(试行)》(常住建规〔2019〕1号)第三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线上和邮寄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是合法适格的答复主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线上和邮寄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答复期限。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定标、评标及5个专家签字的文件因系第三方内部工作资料,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另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认为该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但在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时(2025年7月7日),援引的《实施办法》已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建规字[2025]3号)》(2025年6月26日)所撤销。案涉答复依据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据此对“定标、评标及5个专家签字的文件”全部不予公开,未能充分说明判断的依据与理由,该部分信息公开答复不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经建交依复〔2025〕第18号),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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