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履职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收到该申请,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某某小区的业主,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未在交房时进行承接查验,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清事实,对开发商的不作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以书面形式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7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提出两项请求:一是依法对“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承接查验备案文件问题”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二是将该行政处罚记录及双公示路径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认为其已依法履行告知职能。关于请求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原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抄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常州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暂行规定》(常经办〔2019〕50号)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是指行业主管机构在行业监管或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需要行政处罚而移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活动,包括移送、抄告、告知等”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主动与承担小区承接查验备案职能的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对接核实,他局表示已书面回复申请人将依法履职。截止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之日,未收到相关部门移送案件违法线索。关于请求二,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处罚记录及公示以行政机关生成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截至《履职申请答复书》作出之日,被申请人未查询到生效行政处罚信息,故不存在“双公示”路径。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充分回应了申请人的申请,保障其权利。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构维持被申请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8日,申请人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承接查验备案文件问题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履行职责并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该行政处罚记录及双公示路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与承担相关职能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区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建设和交通局)对接核实,建设和交通局表示已于2025年6月30日书面回复申请人将依法履职。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履职申请答复书》,将相关情况进行告知。
另查明,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建设和交通局提出履职申请,要求建设和交通局督促某某小区进行承接查验备案,建设和交通局于2025年6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对某某小区开展相关履职程序,2025年7月8日,建设和交通局向某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常州分公司)发出《关于完善某某小区承接查验备案手续的函》,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期改正并公示,逾期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罚。2025年7月22日,某物业常州分公司在建设和交通局完成某某小区承接查验备案手续。2025年8月6日,建设和交通局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张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及本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房产证复印件;2.建设和交通局于2025年8月6日作出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张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回复》;3.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履职申请答复书》;4、建设和交通局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履职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于7月8日通过信函要求被申请人履职,被申请人于7月10日作出《履职答复书》,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履职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建设和交通局作为本辖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某某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职能。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向建设和交通局提出履职申请,建设和交通局于2025年7月8日责令某物业常州分公司进行备案和公示。被申请人在与建设和交通局沟通后,于2025年7月10日将相关情况答复申请人,答复适当。
此外,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的相关答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处罚记录及公示以行政机关生成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17〕39号)规定:“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管理、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置综合执法局,具体行使本区域内相对集中后的行政执法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行机构,在未查询到生效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存在“双公示”路径。同时,被申请人告知了相关查询公示渠道,已保障其相应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履职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所作案涉《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履职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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