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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高龄继母撑起“养老伞”
发布日期:2026-08-06    来源:政法工作部  浏览次数:  字号:〖
 

“子女家产分得少,赡养义务就能减半吗?”面对这样的疑问,常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用一起真实案例给出了法律层面的明确回答。近日,该中心办结的一起继母诉子女赡养费纠纷法律援助案,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成功为一位年过七旬、身患癫痫的继母争取到每月固定赡养费和医疗费分摊权益。这不仅是一场个案的维权胜利,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赡养,是儿女不可逃避的法定义务。

01七旬继母陷入困境,赡养协议成一纸空文

受援人钦某,1954年出生,1977年与丈夫结婚后,将丈夫前妻所生三名幼子及亲生儿子四人抚养成人。2020年,全家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四名子女每年支付生活费、按月支付医疗补贴,并分摊住院自费医疗费。考虑到其中一名继子未分得家产,协议约定其仅承担50%的赡养费用。

然而协议签订后,多数子女未能足额履约。2025年4月,钦某因癫痫加重、丧失劳动能力,被迫停止务工,收入彻底中断。同年5月,她因癫痫晕厥摔倒致肋骨骨折,住院自费医疗费达七千余元。每月仅靠农保养老金和年度村分红维持生活,远远覆盖不了日常开销和长期服药支出。无奈之下,老人于2025年6月向常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02法援中心快速响应,律师精准发力

接到申请后,常州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即完成审查和指派,由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黄勇、陈明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迅速与老人沟通、整理证据,次日便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全套材料,要求四名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分摊已发生及后续自费医疗费,展现了法援行动的高效与专业。

诉讼中,两位律师紧扣争议焦点,提出三条核心代理意见:

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2条,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赡养义务与亲生子女等同。家产分配不公,不能作为减免赡养费的合法理由。

老人符合法定赡养条件:七旬高龄、患病失能、无固定收入,仅凭农保和少量分红难以维生,符合“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子女必须承担赡养责任。

既往及后续医疗费分摊合法合理: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承担老人自费医疗开支。一审判决既分摊已发生医疗费,又明确后续医疗费半年凭票结算,避免老人重复诉讼,切实减轻诉累。

03两审法院终审落槌:赡养义务不可打折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四名子女中三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另一人按约定减半每月支付,已发生医疗费由四人均摊。后续自费医疗费继续由四人均摊,半年结算一次。部分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听证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典型示范:依法赡养,是底线也是温情

本案是涉继父母赡养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固定抚养证据、主张情势变更、设计分期结算机制,为老人构筑了坚实的维权屏障。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司法权威重申了“赡养义务不可协议免除、不可因家产分配减免”的法治原则,切实保障了高龄弱势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子女的刚性责任。常州经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秉持应援尽援、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为更多困难老年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法有所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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