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名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司136家)
索 引 号:01411038-2/2025-00259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体裁分类:公告 组配分类:其他 区政府: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5-05-07 发布日期:2025-05-07
内容概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司136家)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司136家)
 

常州惠海橡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13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03月21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项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厉玲

联系电话:0519-89863668

联系地址:江苏常州东方东路168号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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